(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五)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第十九条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六)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七)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第三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本规定第十九条(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向直属海关备案。
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跨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第四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三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二)企业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