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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编制配置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
  (二)要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防止超前引进。
  (三)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符合诊疗规范,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配置规划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都必须服从省级规划的总体要求(军队医疗机构配置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
  四、配置规划的内容
  (一)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居民健康状况、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情况、卫生资源状况和医学技术发展水平;现有同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规划资源配置标准,对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做出具体的量化标准。要明确提出规划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总量和量化准入标准。在制定配置标准时,要根据本省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三)要区分医疗机构的类型,综合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要分别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标准。
  (四)鉴于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可依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配置规划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
  (四)设备的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地市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CT、MRI应选择临床实用机型或应用机型;其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低、中档机型,要充分发挥所配置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
  (五)新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依据准入标准测算的使用率(按每周正常工作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低于本省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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