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现将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地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指导意见,抓紧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各地的配置规划需在5月30日以前通过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网上审批系统报送,同时还需要以文字形式分别报送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
附件: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
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配置规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配置规划要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率”的指导思想,实现优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改善大型医用设备布局,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和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健康提供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