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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11 在第11.1段中,“第1类和第2类”一词换成“第2类和第3类”。
  12 将第13.1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3.1 主管机关应根据其程序,向完成状况评估计划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船舶签发一份《符合证明》。
  该证明的签发:
  .1 对于根据第13G(6)条或13H(6)(a)条规定的CAS,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5个月;或
  .2 根据第13G(7)条规定的CAS,对于首次CAS检验,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5个月或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早者为准;对于随后的CAS检验,不晚于《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
  13 将第13.6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3.6 《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应自CAS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6个月。”
  14 将第13.7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3.7 根据第13G(6)条或第13H(6)(a)条进行CAS检验的认可组织,如果对检验结果满意,应签发一份《临时符合证明》,其格式如附录1中的范本,有效期不超过5个月。《临时符合证明》在其有效期内或在《符合证明》签发之日前将继续有效,以早者为准,并应被《73/78防污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所接受。”
  15 在附录1中,在“第MEPC.94(46)号决议”之前插入“经修正的”一词(有两处)。
  16 在附录1中,在第2点之后增加下列内容:
  “CAS检验完成日期:日/月/年。”
  17 在附录1中,在《符合证明》格式后,增加本文件所附的《临时符合证明》格式。
  18 在附录3中,删去第1.1.1段中的“以第MEPC.99(48)号决议”字样。

《临时符合证明》的格式

临时符合证明



  本证明系根据状况评估计划(经修正的第MEPC.94(46)号决议)的规定,由__________签发:
(被认可组织的全称)

船舶细节


  船名__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
  总吨位__________
  船舶载重量(公吨)__________
  IMO编号__________
  油船类别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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