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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6 将第4.3段用下列内容代替:
  “4.3 主管机关应要求悬挂其国旗的适用第13G(7)条的第2类和第3类油轮在第5.1.2段提及的期间内停止营运,直到发给这些油船有效的《符合证明》。”
  7 将第5.1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5.1 适用范围
  CAS的要求适用于:
  .1 按第13G(6)条,5,000载重吨及以上且交船日之后15年及以上的油船。
  .2 适用第13G(7)条,申请授权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继续营运的油船;和
  .3 按第13H(6)(a)条,5,000载重吨及以上且交船之日后15年及以上的运输原油的油船,这些原油在15℃时的密度大于900kg/立方米但小于945kg/立方米。”
  8 将第5.3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5.3.1 CAS检验应协同加强检验计划进行。
  5.3.2 按第13G(6)条的首次CAS检验应与2005年4月5日后或船舶达到15年船龄时(以晚者为准)计划安排的首次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3 按第13G(7)条的首次CAS检验应与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计划安排的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4 按第13H(6)(a)条的首次CAS检验应与2005年4月5日后计划安排的首次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5 如果在按第5.3.2段进行CAS检验后签发的《符合证明》的有效期超出该船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则该CAS检验可被视为根据第13G(7)条进行的首次CAS检验。
  5.3.6 为更新《符合证明》所需的任何后续CAS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6个月。
  5.3.7 尽管有以上规定,在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公司可以选择在早于上文提及的计划检验日期进行CAS检验,条件是符合CAS的所有要求。”
  9 将第6.1.1.7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6.1.1.7 此种放宽在任何时候都应在船舶重新投入营运前留给被认可组织充足的时间按第13G(6)条或第13H(6)(a)条完成CAS检验和签发《临时符合证明》,或如果适用,留给主管机关充足的时间按第13G(7)条复审CAS最终检验报告并签发《符合证明》。”
  10 将第10.2.2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0.2.2 被认可组织应尽快将CAS最终报告提交给主管机关,并且:
  .1 对于根据第13G(6)条或第13H(6)(a)条进行的CAS检验,应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3个月;或
  .2 对于根据第13G(7)条进行的CAS检验,应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3个月或在要求船舶取得《符合证明》之日2个月前,以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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