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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b)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本公约的当事国有权拒绝依照本条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运营的油船进入其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或拒绝在其管辖区内进行船对船驳运重油,除非出于船舶安全或海上救生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国须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有关细节,以便将其散发给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知晓。”
  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格式B第5.8.4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5.8.4 本船适用第13G条,并且:
  .1 被要求符合第13F条,不晚于................................□
  .2 下述舱室或处所被布置成不用于装载油类.....................□
  .3 根据第13G(5)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4 根据第13G(7)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四、在《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格式B第5.8.5段后新增以下内容:
  “5.8.6 本船适用第13H条,并且:
  .1 被要求须符合第13H条,不晚于..............................□
  .2 根据第13H(5)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3 根据第13H(6)(a)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4 根据第13H(6)(b)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5 根据第13H(7)(b)条免除第13H条的要求          □
  5.8.7 本船不适用第13H条                   □

  附件二:

《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1 在第1.1段的最后一句中的“……《符合证明》”字样后插入下列词语:“或《临时符合证明》(如适用)”
  2 在第2段中,将“第13G(7)条”一词换成“第13G(6)和(7)条及第13H(6)(a)条”,并删去“第MEPC.95(46)号决议”一词。
  3 删除第3.3段,并将原第3.4和3.5段分别重新编号为第3.3和3.4段。
  4 删除第3.6段,并将原第3.7段重新编号为第3.5段。
  5 增加以下新的第3.6段,并将原第3.8至3.14段重新编号为第3.7至3.13段。
  “3.6 “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3G(3)(a)或(b)条规定吨位的油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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