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本条而言:
(a)“重柴油”系指那些按本组织接受的方法试验,在不超过340℃时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
(b)“燃油”系指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的拟作为生产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3)就本条而言,油船被划分为以下几类:
(a)“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
(b)“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
(c)“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低于本款(a)或(b)所规定吨位的油船;
(4)适用本条的油船,应在不晚于2005年4月5日或根据下表规定的日期或年份的交船周年日符合本附则第13F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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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类别│ 日期和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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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类│1982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 ┃
┃ │1982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船舶,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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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类│1977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 ┃
┃ 和│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 ┃
┃ 第3类│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 ┃
┃ │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 ┃
┃ │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 ┃
┃ │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 ┃
┃ │1984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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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第2类或第3类油船,如果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层边舱,或者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壳,但不满足本条第(1)(c)款规定的免除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运营,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