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和
《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第4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0届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以第MEPC.111(50)号决议和第MEPC.112(50)号决议分别通过了对《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简称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和
《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上述修正案于2005年4月5日生效。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和
《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2、
《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交通部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一、将原第13G条用以下内容代替:
“第13G条 防止事故性油污染——对现有油船的措施
(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条应:
(a)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b)不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符合本附则第13F条规定的油船;及
(c)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b)条或第13F(4)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关于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规定,且轴线处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