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n
按日结转份额的本期(或累计)净值收益率={[П(1+Ri/10000)]-1}×100%;其中,R(1下标)为期初(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i下标)为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n下标)为报告期末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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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结转份额的本期(或累计)净值收益率={[П(1+Rm/10000)]-1}×100%;其中,R(1下标)为报告期起始至首次转份额期间(或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月)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m下标)为第m-1次转份额至第m次转份额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l下标)为报告期最后一次转份额至期末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其他有关指标的计算应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表现应参照以下格式披露: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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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 │基金净值│基金净值收益│比较基准│比较基准收益│①-③│②-④┃
┃ │收益率①│率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率标准差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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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个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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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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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同生│ │ │ │ │ │ ┃
┃效起至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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