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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4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期限+债券正×剩余期限
 产生的资产        产生的负债         回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三、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五、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六、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七、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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