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有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分级监察。各级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的情况;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三)惩防结合。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查处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案件。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权力监控机制。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要围绕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及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收费、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要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005年,着重抓好对国土资源、农业、环保、质检、建设、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
(二)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全面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