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应当勤勉尽责,在能够采取合理措施的范围内调查、分析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所提供的基础材料。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情况恰当选择价值分析方法,形成合理价值分析结论。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和其他适用的分析方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对债权资产进行价值分析,可能存在多种适用的价值分析方法。不同价值分析方法的分析思路和分析过程不同,形成的价值分析结论可能不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应当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价值分析方法,并确信所选取价值分析方法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同价值分析方法形成的价值分析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价值分析结论。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所选取的技术参数应当具有依据或合理解释,对无法量化但可能影响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的因素应当在价值分析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是区间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协商,确定价值分析结论的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区间值的合理性并予以充分说明。
第四十二条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无法考虑影响债权资产价值的所有因素,价值分析结论与处置债权资产时最终实现价格可能出现一定差距。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如果需要对相关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或其他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或分析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 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
第四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价值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中关于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简介、分析目的、价值类型、分析范围、分析基准日、分析原则、分析依据、分析方法、分析过程、分析结论、特别事项说明、期后事项、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备查文件等。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应当重点披露和分析资产处置过程中特别关注的事项、分析的逻辑关系、假设条件以及报告使用的限制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的繁简程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