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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使用其他价值类型,但应当予以明确定义,确信所使用的具体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适应,并与委托方就此价值类型的使用达成充分的理解。

第五章 价值评估要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业务基本情况,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产处置方式、可获得的评估资料等因素,在与委托方协商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时,应当给出市场价值定义,并获得充分的评估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获得市场交易数据或具有充分市场数据支持的市场趋势等资料,通过分析处理,做出有说服力的市场价值判断。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市场价值时,应当确信所获得的数据资料以及所采纳的评估依据能够充分反映市场整体对评估对象价值的认识和判断。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依据仅对市场中某个或某类主体有意义或适用的数据资料评估市场价值。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时,应当给出清算价值定义,并明确说明不是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市场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客观分析由于卖方非自愿、销售时间过短、买方利用卖方的不利地位等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合理评估清算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和收集相关市场上类似资产在强制变现情况下的数据资料,通过统计分析等手段,形成有关清算折扣的判断,并充分说明其理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简单使用无合理依据的折扣率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投资价值时,应当给出投资价值定义,并明确说明不是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委托方对相关资产的使用或再开发计划,根据委托方设定的投资目标和相关假设条件评估相应的投资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评估的投资价值反映了相关资产根据委托方使用或再开发计划且满足一定假设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实现的价值,不同于资产在正常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易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也不同于在强制变现条件下可能实现的清算价值。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残余价值时,应当给出残余价值定义,并明确说明不是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在不具备交易、再开发、再利用条件,且不进行修理和改进的情况下,其零部件或结构可能实现的剩余变现价值合理评估残余价值。

第六章 价值分析要求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执行价值分析业务,应当参照价值评估业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业务,分析范围包括债权资产以及债权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十六条 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应当重点收集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企业信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的价值分析方法等因素确定收集资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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