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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有关司局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专家制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进行学习和培训。请各地注意收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并确信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据,并予以明确披露。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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