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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警示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谈话提醒、拒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在执业注册或变更过程中隐瞒或编造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被投诉、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其中投诉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被投诉者和投诉者基本情况、投诉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无明显事实根据的匿名投诉不予记录。经调查不属实的投诉不予记录。
  第十条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所受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原因、处罚处分类别、期限、生效时间。除刑事、民事处罚外,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主要包括: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
  (二)受到协会的处分,包括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三)受到其他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的处罚;
  (四)受到其他境内外自律组织的处分。
  第十一条 诚信信息的来源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
  (二)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换渠道;
  (三)证券从业机构经由协会执业注册系统报备;
  (四)有关媒体,经证实后予以记录;
  (五)投诉,经核实后予以记录;
  (六)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二条 诚信信息的用途
  (一)作为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依据;
  (二)作为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胜任能力考核的依据;
  (三)作为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参考;
  (四)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或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
  (五)作为协会审核证券业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的依据;
  (六)作为协会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的依据;
  (七)作为证券从业机构招聘人员的参考;
  (八)作为证券从业机构客户选择专业服务人士的参考;
  (九)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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