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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的通知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艾滋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六、艾滋病疫情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用户安全管理。
  (二)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更改密码,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否则,由此导致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由个人承担。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艾滋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审批制度。疫情个案信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在提供、使用疫情资料时,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其他部门查询艾滋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七、监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艾滋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对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艾滋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艾滋病信息报告存在问题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任报告人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瞒报、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艾滋病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八、检查、指导与考核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艾滋病信息报告检查、指导与考核方案,指导艾滋病信息报告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艾滋病信息报告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九、本管理规范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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