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施行。
(b)在2005年6月1日前经局方批准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按本规则规范其训练,并在2006年7月1日前通过合格审定,取得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否则不得继续按照本规则实施训练。
关于《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飞行训练中心主要承担航空公司飞行员的飞行训练任务,此外还承担其他飞行员的型别等级训练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理论训练,其训练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民航的飞行安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对飞行训练中心的管理,提高飞行员的训练质量,保证飞行安全。对《规则》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立飞行训练中心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制度。
《规则》规定,飞行训练中心必须取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为中国的航空公司或飞行员提供训练。对飞行训练中心设立行政许可制度,符合《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要求,符合规范飞行员训练管理、提高训练质量、保证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实际需求。《规则》详细规定了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条件,涉及训练管理手册要求、训练大纲和教材要求、人员和设备要求、记录要求等各个方面。同时《规则》明确了许可的程序、期限等《
行政许可法》要求政府在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时明确的内容。
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作为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证的补充文件,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局方批准训练中心实施的训练的范围、类型和需满足的限制条件。训练中心实施训练时,除符合相应规章的规定外,必须严格按照运行规范的批准范围实施训练。
完成审定后,局方制定监督计划,对训练中心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且为每个训练中心指定一名主任监察员。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与其他规章的关系问题。
从《规则》142.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142部的管理对象是为他人提供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而这些训练的目的是为了受训者满足航空器运行规章或驾驶员执照管理规章的要求,具体包括:
(1)为了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驾驶员提供的训练;
(2)为了满足CCAR第61部的要求为其他中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型别等级训练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地面理论训练。
对于他人干租训练中心的模拟机实施的训练,由于训练大纲、教员和教材都由受训者自己提供,训练质量亦由受训者自己控制,所以不属于142部的适用范围,而是适用于受训者所适用的规章,如121部或135部。对于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的规定从事执照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由于其按照91部或141部完成审定并按照91部或141部的要求控制训练质量,也没有必要再按照本《规则》进行再次审定。
三、关于训练管理手册和训练质量控制系统。
《规则》要求飞行训练中心制定训练管理手册,对训练中心各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文字性的规定;同时要求飞行训练中心配备独立于其他机构的训练质量控制机构或人员,该机构或人员对训练中心主任负责,监督训练中心对运行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影响训练质量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提出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使训练规范化、标准化,让训练中心的各个部门在各个训练环节中遵守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证其提供合格的训练。
四、关于训练大纲和训练课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