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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2)按照CCAR第61部实施的型别等级训练和检查;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地面训练;
  (4)其他特殊类型的训练,如双发延程、缩小垂直间隔、极地运行和Ⅱ类/Ⅲ类进近等。
  142.33 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a)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主任监察员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审定报告。
  (d)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局方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142.35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
  (a)局方完成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要求,为其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局方也可以根据审查的实际情况,为其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批准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
  (1)在最近二年中曾经被局方吊销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
  (2)申请人安排或计划安排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在最近2年内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要管理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暂扣负有主要责任;
  (3)申请人为获得合格证,提供不完整、不准确、假冒或伪造的资料信息;
  (4)申请人没有配备合适的或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不能按照本规则提供合格的训练。
  (c)局方在作出不予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具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142.37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a)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合格证持有人的地址;
  (3)合格证的编号;
  (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有效期;
  (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6)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训练。
  (b)运行规范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主训练基地的具体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
  (2)授权实施的训练类型,包括批准的课程;
  (3)训练、考试与检查中可能用到的航空器的类别、级别与型别;
  (4)每种飞行模拟机与飞行训练器的厂家、型号,以及模拟机、训练器的鉴定等级;
  (5)经局方管理部门鉴定评估的每台飞行模拟机与飞行训练器的识别号及有效期;
  (6)所有训练中心分部的名称与地址,以及为每个分部批准的训练类型和课程;
  (7)按本规则规定授权的偏离、豁免及限制;
  (8)局方要求的其它内容。
  142.3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有效期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长期有效。
  (b)民航总局按本规则为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其有效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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