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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8号)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2004年10月12日)

目录



  A章 总则
  142.1 目的和依据
  142.3 适用范围
  142.5 定义
  142.7 管理机构
  142.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142.11 飞行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142.13 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
  142.19 训练设备的租赁
  B章 合格审定的程序和要求
  142.31 合格证的申请
  142.33 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142.35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
  142.37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142.3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有效期
  142.41 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修改
  142.43 保存和使用的责任
  142.45 监督检查的实施
  C章 训练大纲要求
  142.51 训练大纲的审批和使用
  142.53 训练大纲课程的要求
  D章 人员要求
  142.61 教员的一般要求
  142.63 地面教员的资格要求、权利和限制
  142.65 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担任教员的资格要求
  142.67 航空器飞行教员的资格要求
  142.69 教员的权利和限制
  142.71 飞行训练中心检查员
  E章 训练设备与设施
  142.81 飞行模拟机与飞行训练器要求
  142.83 航空器
  142.85 训练中心的设施
  F章 记录保持
  142.91 记录保持要求
  G章 罚则
  142.101 警告和罚款
  H章 附则
  142.111 施行日期
  关于《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A章 总则

  142.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受训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训练标准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142.3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
  (1)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训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实施的训练除外。
  (2)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的训练和检查。
  (3)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需接受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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