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修订)

  (ⅱ)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2)飞行跟踪系统具有利用公共或者私人设施(如电话、电报或者无线电)获得的通信能力,以进行第121.125条(a)款第(2)项第(ⅰ)目要求的监控。
  (b)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本条(a)款所述人员能够履行他们的职责。

G章 手册的要求

  第121.131条 手册的制定和保存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为实施其各种运行的全体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运行工作人员制定并供其使用和指导其操作的手册,并且有合适的手册管理系统,负责制定、分发、修订和补充手册,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b)本条(a)款要求的手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包含必需的指令和信息,使有关人员能安全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2)使用中文写成,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3)采用易于修订的形式;
  (4)在有关的每一页上,具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5)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对于实施国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符合所适用的外国规章。
  (c)合格证持有人在其主运营基地至少要保存一套完整的手册。
  第121.133条 手册内容总体要求
  手册应当包含下列所有内容,但可以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独分册,每一分册应当包括所有适用于该类人员的内容:
  (a)总政策;
  (b)有关运行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包括:
  (1)每一机组成员、地面机构的相应人员和全体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包括每一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和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分工;
  (2)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清单及其使用说明;
  (3)针对所用机型和特定运行的最低设备清单;
  (4)乘客在机上时实施加油的安全措施。
  (c)详细的事故预防和飞行安全大纲,包括安全政策和人员职责;
  (d)航空人员训练大纲,包括相应的地面、飞行和应急生存训练,以及详细的训练要求;
  (e)控制值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期的详细程序;
  (f)飞行运作有关要求、程序和指示,包括:
  (1)对各种类型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要求和指定指挥权接替次序的方法;
  (2)各种情况下所需燃油量和滑油量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航路上一台或者多台发动机失效时的油量计算;
  (3)应当使用氧气的条件和氧气量的确定;
  (4)保持飞机重量和重心在批准范围内的方法和程序;
  (5)地面除冰防冰程序的实施和控制;
  (6)关于运行飞行计划的规定;
  (7)供飞行机组和其他运行有关人员使用的每一机型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相关的检查单和飞机系统的详细介绍;
  (8)每一飞行阶段的标准操作程序;
  (9)检查单使用的指示,包括使用时机;
  (10)应急撤离程序;
  (11)离场应急程序;
  (12)正确保持飞行高度和使用自动高度喊话或者机组高度喊话的指示;
  (13)在仪表气象条件下使用自动驾驶仪和自动油门的指示;
  (14)理解和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指示;
  (15)离场和进近简令;
  (16)对航路和目的地机场的熟悉;
  (17)稳定进近的程序;
  (18)低空飞行时对大下降率的限制;
  (19)开始和继续仪表进近需具备的条件;
  (20)实施精密和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的指示;
  (21)在夜间和仪表气象条件下仪表进近与着陆期间,飞行机组成员的职责分派和管理机组工作负荷的程序;
  (22)避免可控飞行撞地(CFIT)的指示和训练要求,以及使用近地警告系统的政策;
  (23)关于拦截民用飞机方面的信息和指示,包括被拦截飞机的机长应当采取的程序,以及拦截和被拦截飞机使用的目视信号;
  (24)飞机维修和勤务工作的说明和程序;
  (25)飞机加油、油污清理、防火(包括防静电)和旅客登机时的监视和保护的程序;
  (26)飞机适航性检查,包括检查的程序、标准、责任和授权检查人员的说明。
  (g)关于飞机性能的相应资料,包括在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的重量、起飞和着陆限制,计划和备降航路限制,必要时,包括与机场和航路有关的应急程序。
  (h)飞行签派和运行控制,包括签派程序、运行控制程序或者飞行跟踪程序;
  (ⅰ)运行规范中关于航路的相应信息,包括对于每一经批准的航路,准许使用的飞机的型号、运行的类型(如目视飞行规则、仪表飞行规则、昼间、夜间等)以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资料;
  (j)为保证每次飞行的飞行机组均能获得关于通信设施、导航设施和机场等方面的资料而提供的航路指南;
  (k)确定最低飞行高度的方法和所飞每条航路的最低飞行高度;
  (l)运行规范中关于机场的相应资料,包括每个所用机场的下列资料:
  (1)位置;
  (2)指定用途(正常使用、临时使用、备降、加油等);
  (3)准许起降的飞机型号;
  (4)仪表进近程序;
  (5)合格证持有人所用的着陆和起飞最低标准;
  (6)其他有关的资料。
  (m)搜寻和救援方面的信息,包括供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视信号标志和机长发生事故后的程序;
  (n)帮助有关人员识别危险物品包裹所附标记或者标签的程序和资料,以及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或者搬运的程序和指南,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发货人合格证明适用的程序,确定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记、标签、装运单据适用的程序,确定物品之间相容性的程序,以及关于装载、储存和搬运的指南;
  (2)有关危险物品及存在不安全迹象或者出现不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3)当飞机上载有危险物品时,通知机长的程序和指南。
  (o)所带导航设备的清单,包括与必需导航性能(RNP)空域运行相关的信息,以及与运行相关时,所用的远程导航程序;
  (p)应当保持无线电守听的情况与规定;
  (q)航空保安方面的规定与程序,包括防止非法干扰、劫机、破坏行为的规定与程序;
  (r)关于人为因素的相应资料和训练要求;
  (s)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者说明。
  第121.135条 手册的分发和可用性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下列人员提供本规则第121.131条所要求的手册及其修改和补充,或者该手册的有关部分:
  (1)维修人员和有关地面运作人员;
  (2)机组成员;
  (3)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局方人员。
  (b)按照本条(a)款持有手册或者手册相关部分的每个人,应当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改和补充页,使手册内容保持最新有效状态,并在执行指定任务时可以随时查阅。

  第121.137条 飞机飞行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对其使用的每一型号飞机,应当保持现行有效的经局方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b)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应当携带用机组人员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经局方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者携带本规则第121.131条要求的手册,但该手册中应当包含相应的飞机飞行手册所要求的资料,并且应当清楚地标明这些资料作为飞行手册的内容。
  (c)如果该合格证持有人选择携带本规则第121.131条所要求的手册,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应的飞机飞行手册,修订其操作程序部分和修改性能数据的编排形式,但经修订的操作程序和经修改的性能数据编排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局方批准;
  (2)清楚地标明作为飞机飞行手册的内容。

H章 飞机的要求

  第121.151条 飞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条(c)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2)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使用经批准的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来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和运行限制,该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可以平均的、假定的或者估算的重量为基础。
  (c)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一国家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
  (2)合格证持有人已将该飞机的租赁合同副本报局方。
  第121.153条 飞机的审定和设备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第121.173条的要求,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第121.155条 禁止使用单台发动机飞机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第121.157条 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
  (a)除按照本规则W章规定得到局方的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点至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一台发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涡轮飞机运行。
  (b)合格证持有人用于延伸跨水运行的陆上飞机,应当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中的水上迫降规定审定合格或者被批准为适合于水上迫降的飞机。
  第121.159条 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以前未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飞机,应当完成局方认可的至少100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在运行验证试飞过程中,如果局方认为试飞已达到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则局方可以减少验证试飞时间。上述运行验证试飞至少应当有10小时在夜间完成。
  (b)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首次使用曾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某一型号飞机,或者使用在设计上作了实质性更改的某一型号飞机,则在拟使用该飞机实施运行之前,应当完成经局方认可的至少25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
  (c)本条(b)款所述飞机在设计上进行了实质性更改是指下述情形之一:
  (1)整套动力装置的型号与飞机合格审定时所装动力装置的型号不相类似;
  (2)对飞机或者其部件进行了实质上影响其飞行特性的更改。
  (d)除了实施试飞所需的人员和局方指定的人员之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上携带旅客。经局方批准,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可以携带邮件、快递或者其他货物。
  第121.161条 应急撤离程序的演示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规则附件C《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a)款规定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实际演示,证明在载客飞行中所用的旅客座位数大于44座的每个型号的飞机,能够使包括机组成员在内的满载量乘员在90秒(含)以内撤离飞机。但是,如果该型号飞机已被证明符合本规则附件C(a)款规定或者适用的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可以不实施实际的演示。
  (b)使用旅客座位数大于44座的飞机实施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c)款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部分演示:
  (1)该合格证持有人新引进的某型号飞机投入载客飞行并且该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按照本条(a)款实施实际演示;
  (2)本规则第121.391条所要求的客舱乘务员的人数、位置或者其应急撤离职责、程序发生改变;
  (3)应急出口的数量、位置、型号或者供撤离用的应急出口开启机构的型号发生改变。
  (c)在实施(b)款要求的部分演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不要求旅客参加但要在局方观察下进行的演示,以验证其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和应急撤离程序的有效性。在这种演示中,该型号飞机的客舱乘务员,应当使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线操作程序,按照本规则第121.397条规定的应急撤离职责,打开50%所要求的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和50%所要求的非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并放下50%的应急出口滑梯。这些应急出口和滑梯由局方选定,并且应当在15秒钟内准备就绪以供使用;
  (2)在实施这种演示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在这种演示中使用的客舱乘务员,由局方从已经完成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的该型号飞机训练大纲的训练并已通过应急设备和应急程序考试的客舱乘务员中随机挑选;
  (4)在开始实施该型号飞机的运行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d)每个使用或者计划使用一架或者多架陆上飞机作延伸跨水运行或者按照要求配备相应应急设备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b)款进行模拟水上迫降,证明其能有效地完成水上迫降程序。
  (e)对于已经由其他合格证持有人进行过本条(d)款规定的模拟水上迫降的那种型号飞机,如果每个救生筏都从其存放处取下,其中一个救生筏被投放并充气或者一个滑梯救生筏被充气,并且指定负责该充气救生筏或者滑梯救生筏的机组成员表演并说明了每项必需应急设备的使用,则认为已经符合本规则附件C(b)款第(2)项、(b)款第(4)项和(b)款第(5)项的要求。前述待充气的救生筏或者滑梯救生筏由局方选定。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第121.171条 用语定义
  本章中的用语按照下述定义:
  (a)着陆的“跑道有效长度”是指从跑道进近端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至跑道最远端的距离。
  (b)“超障面”是指以与水平面成1∶20的斜率从跑道向上倾斜,并与跑道周围规定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相切或者越过其上的平面。在平面图上看,该规定区域的中心线与跑道的中心线相重合,以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起点,延伸到距起点至少为450米(1500英尺)的那一点处。此后,该中心线与该跑道的起飞轨迹(在起飞时)重合,或者与仪表进近轨迹(在着陆时)重合,或者当这些轨迹中适用的一个未确定时,它沿至少1200米(4000英尺)半径的转弯延伸,直至某点,在此点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碍物。这一区域在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交点处的中心线两侧横向扩展各60米(200英尺),并以此宽度延伸至跑道端点;然后,向中心线两侧均匀扩大,至距超障面与跑道相交处450米(1500英尺)那一点扩展至两侧各150米(500英尺);在此之后,保持此宽度延伸。
  第121.173条 概则
  (a)使用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175条至第121.187条的规定。
  (b)使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189条至第121.197条的规定。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性能数据来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21.175条至第121.197条的规定。当涉及的条件与这些性能数据所依据的条件不同时,如果内插法或者计算法所得结果在实质上与直接试验的结果同样准确,则可以用内插法或者通过计算具体变量变化的影响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在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21.175条至第121.197条的规定时还应当考虑到所用航图的精度。
  (d)在考虑到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温度修正因素后,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在起飞重量超过拟用跑道所允许重量的情况下起飞,拟用跑道所允许的重量依据本规则中对跑道起飞限制的使用规定确定。
  (e)如果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遵守某些规定对于安全已无必要,局方可以在运行规范中批准偏离本章的这些要求。
  第121.175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重量限制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从确定该飞机最大起飞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起飞。
  (b)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飞向确定该飞机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目的地机场。
  (c)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使用确定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
  (d)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超过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起飞重量起飞。
  (e)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不超过该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着陆重量。
  第121.177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应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方可以起飞:
  (1)在起飞过程中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之前的任一时刻,按照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示,能使该飞机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如果在该临界发动机在飞机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之后的任一时刻失效后继续起飞,在通过可用起飞距离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高度能达到15.2米(50英尺)。
  (3)在达到15.2米(50英尺)的高度(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之前不带坡度,在此后坡度不超过15度的情况下,预定起飞飞行轨迹能以15.2米(50英尺)+0.01D(其中D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ⅰ)90米(300英尺)+0.125D;
  (ⅱ)对于VFR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600米;对于IFR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900米。
  (b)在使用本条时,应当对有效跑道坡度进行修正。考虑到风的影响,对于以静止大气为基础的起飞数据,可以按照不大于50%的报告的逆风分量和不小于150%的报告的顺风分量进行修正。
  第121.179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所有发动机工作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189Vso米/秒(Vso的公里/小时数量乘以0.0189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达到6.90Vso英尺/分(Vso的海里/小时数量乘以6.90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钟英尺数)。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第121.181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0148(0.079-0.106/N)Vso2米/秒(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达到(0.079-0.106/N)Vso2英尺/分(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b)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第121.187条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600米(2000英尺)。
  (c)如果按照本条(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对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0.00148(0.079-0.106/N)Vso2米/秒的量(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Vso2英尺/分的量(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
  (2)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300米(1000英尺)处时,其上升率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算方法。
  (5)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当的训练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符合本规则第121.643条要求的备降机场。
  第121.183条 型号合格审定为四台或者四台以上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a)按照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装有四台或者四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运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第121.187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
  (2)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300米(1000英尺)或者在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0.000019Vso2米/秒的上升率(由Vso的公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00019而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0.013Vso2英尺/分的上升率(由Vso的海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13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英尺数)上升。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2)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均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两台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0.000019Vso2米/秒(Vso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0.013Vso2英尺/分(Vso单位为海里/小时);
  (4)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87条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
  第121.185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许该飞机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着陆滑跑的影响。
  (b)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第121.187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
  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21.185条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21.189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3)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ⅰ)90米(300英尺)+0.125D,其中D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
  (ⅱ)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600米;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900米。
  (d)在依据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
  (e)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15.2米(50英尺)高度(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并在此之后,最大坡度不超过15°。
  (f)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和“起飞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意。
  第121.191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
  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1)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继续飞到可以按照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600米(2000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2)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
  (3)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
  (4)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允许应急放油;
  (5)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6)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3条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沿预定航路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a)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
  (b)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航路上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净飞行轨迹数据,其重量允许该飞机从假定两台发动机同时失效的地点,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的某一机场。在这段飞行中,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其净飞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600米(2000英尺)。就本项而言,假定:
  (1)两台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地点失效;
  (2)这些发动机失效后在预定着陆的机场正上空450米(1500英尺)处,该净飞行轨迹具有正梯度;
  (3)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预防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可以批准应急放油;
  (4)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该飞机重量包含有足够的燃油,使其能继续飞到该机场正上空至少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此后还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飞行15分钟;
  (5)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5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b)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长度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者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e)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第121.197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
  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签派或者放行单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第121.195条(b)款规定的假定条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者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对于本规则第121.637条所规定的起飞备降机场,在确定到达时的预计重量时,除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之外,可以考虑应急放油量。

J章 特殊适航要求

  第121.211条 总则
  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除满足相应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特殊适航要求。
  第121.213条 旅客座椅间距
  (a)对于2006年7月1日后加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任何载客运行的飞机应当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任何载客运行的飞机,其座椅间距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任何座椅椅背与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660毫米(26英寸);
  (2)任何座椅与前面的座椅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78毫米(7英寸);
  (3)前后排座椅之间或者座椅与前面的任何固定结构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76毫米(3英寸)。
  (c)对于本条(a)款要求的距离的测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a)款第(1)项要求的距离,以椅背腰垫(没有被压缩)76毫米(3英寸)高处为原点,在距地板635毫米(25英寸)以下的整个座椅宽度范围内测量与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2)对于(a)款第(2)项要求的距离,以椅垫和扶手最前端为原点测量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3)对于(a)款第(3)项要求的距离,测量椅垫和扶手最前端的投影与前面座椅或者固定结构的最后端的投影之间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d)对于有杂志袋和小桌板的座椅,在所有测量时杂志袋应当正常装载有关的客舱安全说明、清洁袋和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机上读物,小桌板应当在正常的收起位置(起飞和着陆位置)。
  (e)所有测量应当在座椅调直和扶手放下的状态(起飞和着陆状态)下测量。
  76毫米(3英寸)
  (76毫米(3英寸)
  635毫米(25英寸)
  660毫米(26英寸)178毫米(7英寸)
  座椅间距测量方法示意图
  第121.215条 在客舱内装货
  (a)除本条(b)款或者(c)款规定之外,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飞机客舱内运载货物。
  (b)如果货物在经批准的货箱之内且货箱满足下列要求,货物可以装在客舱内任一位置:
  (1)货箱应当能承受适用于装有该货箱的飞机的旅客座椅载荷系数和应急着陆条件的1.15倍,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货箱中可以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的总重量;
  (2)货箱上应当清晰地标出该货箱准许装载的货物的最大重量以及为保证货箱内正确的重量分布而必需的任何说明;
  (3)货箱施加的载荷不得超过地板或者飞机其它结构件的载荷限制;
  (4)货箱应当固定在座椅滑轨或者飞机地板结构件上,其固定点应当能承受适用于货箱安装于其上的飞机的旅客座椅的载荷系数和应急着陆情况,再乘以系数1.15或者为该飞机规定的座椅固定系数,二者中取较大者,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在其中可能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的总重量;
  (5)货箱不得装于妨碍通达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应急出口或者客舱通道之处;
  (6)货箱应当为全封闭式的,而且应当用至少为阻燃的材料制成;
  (7)货箱内应当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装置以防止货物在应急着陆情况下发生移动;
  (8)货箱不得装于遮挡任一旅客观察“系好安全带”标牌、“请勿吸烟”标牌或者任何所需要的出口标记的视线之外,除非备有辅助标记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可以给旅客适当通告的措施。
  (c)只要能将货物束缚住至CCAR-25部第25.561条(b)款第(3)项规定的载荷系数并且按照下列要求装载,则货物可以装于任何客舱内的隔框或者隔板后面:
  (1)货物用安全带或者其他具有足够强度的系留索适当紧固;使货物在所有可以预计的正常飞行和地面情况下不可能移动;
  (2)其包装或者覆盖方式能避免对旅客和客舱内人员可能的伤害;
  (3)不会对座椅或者地板结构加上超过这些部件载荷限制的任何载荷;
  (4)其位置不妨碍通达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内的通道;
  (5)其位置不遮拦任一旅客观察“系好安全带”标牌,“请勿吸烟”标牌或者所需要的出口标记的视线,除非备有辅助标记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可以给旅客适当通告的措施。
  第121.217条 在货舱内装货
  当货物装在其设计要求机组从外部进入其中以扑灭飞行中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的货舱内时,货物的装载应当使机组人员能携带手提灭火器有效地到舱内所有部位。

K章 仪表和设备要求

  第121.301条 概则
  (a)除具体指明适用于特殊运行的条款外,本规则关于仪表和设备的要求适用于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所有运行。
  (b)本规则第121.305条至第121.359条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应当按照适用的适航要求进行批准和安装。
  (c)每个空速指示器应当以公里/小时或者海里/小时为单位校准,并且飞机飞行手册和有关标牌中的每个空速限制和相关各项资料应当相应地以公里/小时或者海里/小时表示。
  (d)除经局方批准外,2005年7月1日后首次投入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有以米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如果该飞机需在以英尺为单位确定飞行高度的国家或者地区运行,则应当同时装备有以英尺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
  (e)除本规则第121.645条(b)款和第121.647条规定外,只有当下列仪表和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方可以使飞机起飞:
  (1)为符合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适航要求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2)本规则第121.305条至第121.319条和第121.359条、第121.360条以及第121.743条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运行的仪表与设备,以及本规则第121.323条至第121.351条中规定的适用于不同运行类型的仪表与设备,而这些项目在本条(e)款第(1)项未作出要求。
  第121.305条 飞机仪表和设备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下列飞行和导航的仪表与设备:
  (a)一个空速指示系统,带有加温空速管或者可以防止由于结冰而失效的等效装置。对于以马赫数为单位来表示速度限制的飞机,则还应至少装有一个马赫数指示器。
  (b)一个灵敏高度表,带有以百帕斯卡(毫巴)为单位的校正装置,并且该装置对于飞行中可能遇到的气压可以进行修正;
  (c)一个带指针和/或者数字式显示的精确指示小时、分和秒的时钟(或者经批准的等效装置)。
  (d)一个大气静温指示器。
  (e)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f)一个组合有侧滑指示器的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在按照本条(l)款装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可以在360°俯仰和滚转飞行姿态中使用)时,只需要侧滑指示器。
  (g)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航向陀螺或者等效仪表)。
  (h)一个磁罗盘。
  (ⅰ)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升降率指示器)。
  (j)副驾驶位置处应单独配备下述仪表:
  (1)一个空速指示系统,具有加温空速管或者可以防止由于结冰而失效的等效装置,对于以马赫数为单位来表示速度限制的飞机,则还应至少装有一个马赫数指示器;
  (2)一个灵敏高度表,带有以百帕斯卡/毫巴为单位的校正装置,并且该装置对于飞行中可能遇到的气压可以进行修正;
  (3)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升降率指示器);
  (4)一个组合有侧滑指示器的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在按照本条(l)款装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可以在360°俯仰和滚转飞行姿态中使用)时,只需要侧滑指示器;
  (5)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6)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航向陀螺或者等效仪表)。
  (k)当需要有重复的仪表时,要求对每个驾驶员有单独的显示和单独的选择开关或者其他相适用的设备;
  (l)除局方批准的某些涡桨飞机外,在涡轮动力飞机上,除在每位驾驶员工作位置上各有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可以供使用之外,还应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第三套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1)由独立于飞机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供电;
  (2)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继续可靠地工作30分钟;
  (3)不依赖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而独立工作;
  (4)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无需选择就能工作;
  (5)位于仪表板局方认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即能清楚地看见并使用;
  (6)在使用的所有阶段均有适当照明。
  (m)对于本段要求的飞行和导航设备:
  (1)可以通过仪表组合或者中央飞行系统或者在电子显示器上参数的组合来满足这些条款的各项要求,但要求每一必需驾驶员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少于本条所规定的仪表及相应设备提供的信息。
  (2)可以使用其他等效符合性方法来满足这些条款的设备要求,但要求在飞机型号审定批准过程中已表明该方法具有等效的安全水平。
  第121.307条 发动机仪表
  除了局方对涡轮发动机飞机允许或者要求具有等效安全性的不同仪表外,其他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安装下列发动机仪表:
  (a)每台发动机一个汽化器空气温度指示器。
  (b)每台空气冷却的发动机一个气缸头温度指示器。
  (c)每台发动机一个燃油压力指示器。
  (d)每台未装备自动高度混合气控制器的发动机,一个燃油流量表或者燃油混合气指示器。
  (e)所用每个燃油箱一个指示燃油量的装置。
  (f)每台发动机一个进气压力指示器。
  (g)每台发动机一个滑油压力指示器。
  (h)当采用传输或者独立的供油方式时,每一滑油箱一个滑油量指示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