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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的公告[失效]

  了解本办法所称托管的含义;了解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于2001年5月16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有6章,分别为总则、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与监督、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罚则、附则,条目共42条。证券从业人员学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深刻理解该法的内容,并能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贯彻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总则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目的;了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要求;熟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的规定;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2、账户管理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的用途;熟悉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掌握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掌握证券公司及下属证券营业部在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的规定;了解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及下属证券营业部、结算公司开立相关账户和注销相关账户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规定。
  3、资金划拨与监督
  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应分开操作的原则;了解存管银行、结算公司、结算银行在确认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及账户使用符合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划拨规定;熟悉结算公司定期计算清算备付金账户中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余额、经纪资金余额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应定期向证监会报告相关账户余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了解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结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保密的要求。
  4、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的条件;了解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业务对象进行的分类;熟悉证券公司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结算公司与其确定的结算银行应当签定有关资金存管及代理结算业务合同的规定。
  5、罚则
  了解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违反本办法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了解结算公司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的禁止性行为;了解结算公司违反本办法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了解存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银行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的禁止性行为;了解存管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
  6、附则
  掌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含义;熟悉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的含义;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含义;了解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的含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于2004年5月21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共有16条。证券从业人员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的目的是理解该规定的内容,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制度与主板市场交易制度的差异,并能在业务工作中正确地贯彻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掌握中小企业板块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方式;熟悉中小企业板块股票的收价盘确定办法;了解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的相关规定;掌握中小企业板块交易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特别规定;掌握中小企业板块交易在异常波动停牌制度方面的特别规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于2004年8月17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则有8章29条,章分别为:总则;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份额的交易与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罚则;附则。证券从业人员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目的,是要正确理解该规则的内容,以便在这项新的业务工作中更好地贯彻与执行;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和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1、总则
  掌握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制定依据;了解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含义。
  2、基金份额的发售
  了解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过程的义务;掌握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的途径、熟悉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方式。
  3、基金份额的上市
  了解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放式基金上市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文件;了解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费用的规定。
  4、基金份额的交易与申购、赎回
  掌握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规定;掌握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了解对于不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请赎回的规定;熟悉办理跨系统转登记的手续。
  5、信息披露
  了解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了解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的规定。
  6、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熟悉上市开放式基金停牌包括的情形;熟悉上市开放式基金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包括的情形。
  7、罚则
  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则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
  8、附则
  掌握本规则在解释、生效、施行等方面的规定。

三、证券投资基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基金业的基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为金融品种所立的法。该法从1998年开始讨论,历经5年,进行了三次修订,并最终在2003年10月正式通过立法。该法共12章,分别是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学习《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目的是使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提高遵守、执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基金市场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掌握基金的发行、交易、运作等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并在基金业务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熟悉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掌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关系;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义务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基金同业协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定监督机构。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担任主体及其核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其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重大事项变更的批准程序;掌握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禁入规定,基金管理人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审核,基金从业人员的竞业禁止;掌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基金监管机构责令基金管理人整顿或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了解新基金管理人的产生及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接收责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对基金财产的审计。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掌握基金托管人的担任主体及资格条件,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性规定;掌握托管人与管理人的相互分离原则,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托管人的拒绝执行投资指令权及报告义务,托管人的禁止行为;熟悉基金监管机构责令基金托管人整顿或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规定;掌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基金托管人的产生及基金财产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对基金财产的审计。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熟悉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掌握基金合同的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掌握监管机构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核准的规定,基金份额的核准发售、发售机构及公开文件和宣传推介的规定,基金开始募集的期限和结束募集的期限;熟悉基金的备案和公告程序,募集资金的专户存放;掌握基金合同成立、生效及基金合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掌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和上市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及核准,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条件。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掌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掌握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熟悉开放式基金保持现金或政府债券的要求;掌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掌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处理办法,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掌握基金资产组合和投资比例限制;掌握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掌握基金财产禁止从事的投资或活动;掌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义务,以及应当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熟悉为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义务;掌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掌握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及其转换的法律条件;掌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掌握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掌握基金合同终止时对基金财产的清算;熟悉清算组成员的构成;掌握清算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方法。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审议事项;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时间、公告事项;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及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出席人数及决议通过。

第十章 监督管理



  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基金监管中的职责;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及负有的义务;熟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掌握被调查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了解在基金监管中发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了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兼职的规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基金财产或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熟悉非法动用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掌握未经核准擅自募集基金、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责任;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分账管理或挪用基金财产的法律责任;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事禁止性行为及基金财产违反规定进行投资的法律责任。
  掌握将基金财产用于不正当或者违法证券交易活动的法律责任;熟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法律责任;熟悉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失当的法律责任;熟悉为基金的信息披露出具文件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按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法律责任;掌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业人员交叉任职及从事损害持有人利益活动的法律责任;熟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渎职、收受贿赂的法律责任;了解民事责任优先及固有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第十二章 附则



  掌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接收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以及公司型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熟悉本法的生效日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法》于2001年10月正式实施,它是规范信托业的基本法。该法共7章,分别是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学习《信托法》的目的是使信托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信托法》,提高遵守、执行《信托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着重掌握《信托法》中对信托关系的法律含义界定;设立信托的条件;信托财产的法律特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及其处理办法;公益信托的运作方式等。

第一章 总则



  掌握信托法的制定目的;掌握信托的含义;掌握信托法的调整范围;掌握信托当事人从事信托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了解信托机构从事具体的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掌握信托设立必须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和合法的信托财产;掌握信托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掌握信托成立的标志;熟悉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掌握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未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法律效力;掌握信托无效的情形;掌握委托人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的条件和信托撤销的影响,撤销信托的时间期限。了解遗嘱信托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托财产



  掌握信托财产的法律界定;掌握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情形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掌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的区别;掌握当委托人死亡、依法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时,此时信托的处理办法;掌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区别,了解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在受托人死亡、依法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掌握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形,信托财产被非法强制执行时,信托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掌握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掌握委托人的定义,掌握委托人的权利。掌握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前提条件;掌握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违背管理职责、处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予以赔偿,了解委托人的该项申请权的有效时间界限。掌握委托人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两种解任方法。

第二节 受托人



  掌握受托人的定义,掌握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掌握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否则该所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掌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掌握例外情形。掌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的原则。掌握什么是共同信托,共同信托的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上的办法。掌握共同受托人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
  掌握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支情况每年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事务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掌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受托人取得报酬的办法。掌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财产承担。了解受托人辞任的办法。掌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各种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后,新受托人的产生办法。了解受托人职责终止后,需要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了解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第三节 受益人



  掌握受益人的定义,以及共同受益人的定义。了解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信托受益权的归属。掌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清偿债务、转让和继承。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掌握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各种情形。了解信托不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掌握信托终止的各种情形。了解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解除责任。

第六章 公益信托



  掌握公益信托的定义。掌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托人,需要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掌握公益信托的信托监察人,了解其权利。掌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信托事务及财产状况进行公告。掌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变更受托人以及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公益信托终止后,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由受托人公告。掌握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于2002年6月正式实施。该规定是配合《信托法》实施的具体规定之一。该办法共7章,分别是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与自律、罚则、附则。学习《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使信托从业人员熟悉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和行为,进一步掌握、理解《信托法》,提高遵守、执行《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重点掌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信托业务中的禁止行为;信托投资公司中的其他经营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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