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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的公告[失效]

第一章 总则



  掌握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和交易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应当遵守的原则、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禁止行为;掌握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熟悉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规定;熟悉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第二章 证券发行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核准或者审批;掌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法报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并提交法定申请文件;掌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并提交法定申请文件;了解发行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由核准或审批机构规定;掌握发行人和相关的专业机构及人员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
  掌握发审委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的规定;了解发审委的构成和表决方式;掌握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及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人员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监管机构和授权部门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至作出决定的时间;熟悉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文件和相关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监管机构和授权部门有权依法对已核准和审批的证券作出撤销和停止发行的规定;熟悉股票发行后发行人和投资人对收益和风险的责任。
  掌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方式和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依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和承销方式的规定;熟悉发行人有权依法选择证券承销商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的载明事项;掌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对募集文件的核查责任;掌握有关承销团承销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和承销商的行为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包销代销证券后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备案的规定;掌握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的规定;熟悉境外发行证券或证券境外上市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 证券交易



  掌握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合法证券的规定;掌握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熟悉交易证券的形式;掌握证券交易只能以现货交易不能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持有、买卖、收受股票;掌握证券交易机构必须为客户保密;掌握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有关股票;熟悉证券交易收费的规定;掌握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公司的报告规定;掌握前述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买卖股票的所得处分及董事会的责任。
  掌握有关股票上市申请、核准及提交申请文件的规定;熟悉股票上市申请核准后向交易所提交文件及交易所安排上市的规定;熟悉股票上市前公告核准上市文件及相关事项;掌握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掌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的规定;掌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及应提交的文件;掌握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核准后向交易所提交文件及交易所安排上市的规定;掌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前公告有关文件的规定;掌握有关公司债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的规定。
  掌握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有关信息的规定;掌握股票和公司债券提交并公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期限和内容;掌握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掌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责任人及赔偿责任;熟悉依法必须作出的公告刊登报纸及置备场所;掌握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分派或配售新股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对公司依法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的规定;掌握有关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取消上市资格应及时公告的规定。
  掌握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内幕信息的范围;掌握内幕知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禁止行为;掌握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规定;掌握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及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规定;掌握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欺诈行为的规定;掌握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炒作股票的规定;掌握对禁止行为应及时报告的规定。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掌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及以上应报告、公告和限制进一步买卖的规定;熟悉上述报告和公告的内容;掌握要约收购的规定及收购报告书的内容;掌握收购报告书的公告时间和收购要约的期限;掌握收购要约不得撤回及有关变更的规定;掌握收购要约的适用范围;掌握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而终止上市和变更企业形式的规定;掌握要约收购人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条件和方式买卖股票的规定。
  掌握协议收购方式及有关报告、公告的规定;掌握协议收购中有关股票保管和资金存放的规定;掌握协议收购人不得转让股票的期限规定;掌握被撤销公司股票的处置规定;掌握收购结束后有关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掌握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股份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掌握证券交易所的地位、设立和解散;掌握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订、修改和批准;熟悉证券交易所名称的使用;熟悉证券交易所费用收入的所有和使用;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熟悉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件;掌握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格条件;掌握开立证券帐户后的证券交易方式和委托方式;掌握证券交易申报、竞价、清算交割、过户的程序;掌握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组织证券交易、公布证券行情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办理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以及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的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制定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章的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利害关系回避的规定;掌握有关合规和违规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交易处分的规定。

第六章 证券公司



  掌握设立证券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掌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分类管理;掌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化须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掌握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流动负债总额的管理规定;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熟悉禁止在证券公司中兼职人员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分开管理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掌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有关自营业务资金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名义和自营帐户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要求将撤销有关业务范围的规定。
  掌握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客户证券帐户、资金帐户分帐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开立帐户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委托书和委托记录保存期限;掌握对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交易行为及交易结果的管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做融资融券交易;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掌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和设立条件;掌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掌握证券登记结算的营运方式;掌握证券上市前必须全部托管及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证券质押和出借的规定;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发行人和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而采取的措施;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原始凭证的期限;熟悉结算风险基金的设立、提取、管理和追偿;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和批准。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掌握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掌握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业务人员从业经验的要求和资格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掌握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出具专业报告的要求和连带责任。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掌握证券业协会的性质、权力机构和章程制定;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熟悉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的产生。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掌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地位和职责;掌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熟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掌握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掌握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应该公开的规定;掌握证券管理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熟悉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兼职的规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掌握擅自发行证券或制作虚假文件发行证券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承销或代理买卖擅自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信息披露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掌握违规参与股票交易人员的法律责任;掌握证券经营机构及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掌握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掌握买入证券又于当日卖出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掌握证券经营机构及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工作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
  掌握法人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的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从业人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资金的法律责任;掌握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或对客户作出承诺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经营非上市证券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超过期限未开始营业或自行停业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骗取证券业务许可或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管理规定;熟悉出具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活动法律文件的专业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熟悉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服务机构违规的处罚规定;熟悉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证券监管机构和发审委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违法发行、承销债券的行政处罚规定;掌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掌握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法律责任;熟悉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熟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了解本法实施前已上市证券及已批准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规定;了解关于客户保证金及境外机构、人员认购、交易股票将另行规定;掌握本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了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条款如下:
  掌握虚假出资罪(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1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的经营业许可证罪(174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第178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第181条),操纵证券市场罪(第182条),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的法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关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关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分七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学习《若干规定》是为了使证券从业人员熟悉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如何审理、如何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从而更自觉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般规定
  掌握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定义;投资人、证券市场的定义;熟悉不适用本规定的民事诉讼;熟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应鼓励当事人和解;掌握民事赔偿诉讼的时效。
  (二)受理与管辖
  掌握投资人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律依据和须提交的证据;掌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熟悉案件诉讼的管辖权;熟悉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熟悉追加被告及管辖权;熟悉中止审理和终结诉讼的规定。
  (三)诉讼方式
  掌握可供选择的诉讼方式;掌握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诉讼的可合为一个共同诉讼的规定;熟悉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熟悉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四)虚假陈述的认定
  掌握对虚假陈述以及相关的重大事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的界定;掌握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掌握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熟悉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更正日的界定。
  (五)归责与免责事由
  掌握因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熟悉民事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六)共同侵权责任
  熟悉发起人对发行人提供信息担保须承担连带责任;掌握中介机构因共同侵权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掌握有关责任人对共同虚假陈述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损失认定
  掌握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的损失认定;掌握证券交易市场虚假陈述的损失认定;掌握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认定;掌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认定;掌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确定;掌握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受益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金额的规定;掌握除权证券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五、《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为规范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5日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共分八章,分别是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掌握制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宗旨及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应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的监管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依据;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规定;熟悉股东应及时通知证券公司的情况;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渠道确保股东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股东并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情形。
  掌握证券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及授权的批准和内容;掌握股东会年会的召开、召集、表决程序、议事规则;掌握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议案、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范围;熟悉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监事的占比;掌握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推选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及保存时间;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六分开、三独立”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防止同业竞争;掌握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不得有的行为。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具备的条件和素质;掌握证券公司应保障董事的知情权和提供必要的履行职责的条件。
  掌握董事人数和内部董事占比;掌握证券公司章程应对董事长职责、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范围作出规定;熟悉董事会应制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熟悉董事会每年的会议次数、会议记录;掌握董事会、董事长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应回避的规定;掌握股东或监事有权要求停止执行董事会违法违规决议;掌握董事会应设立专门委员会;掌握证券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的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应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具备的条件、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范围;熟悉独立董事的任期、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向监管机构说明的规定;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掌握监事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素质;熟悉证券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和提供必要的履行职责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管对象及向股东会负责的规定;熟悉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规则;熟悉监事会应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及专门机构;熟悉监事会议及其记录;掌握监事会的职权、义务;掌握公司应将重要报告及时报监事会、监事会应向股东年会做出专项说明的规定;掌握监事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应当配合的规定;掌握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监事会有要求限期纠正、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力以及监事会未履行应尽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 经理层人员



  掌握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经理层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熟悉证券公司聘任经理人员的方式;掌握经理人员不得进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掌握应设总经理、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的规定;掌握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内容;掌握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情况的规定;掌握经理层应建立内控制度并对内控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掌握证券公司应由专门的经理层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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