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08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
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的公告
按照《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的规定,为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工作,我会编写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请各有关单位在组织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时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5年3月24日
附:
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目录提要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六、《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二部分 执业道德
一、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二、道德与从业道德
三、价值观
四、一般道德意识现象
五、证券从业道德规范
六、正确认识处理两类关系
七、证券从业道德的实现
第三部分 业务规则
一、发行与承销
二、经纪业务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投资分析与咨询
第四部分 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
一、经济指标基础知识
二、宏观经济指标体系
三、宏观经济政策
四、宏观经济分析方法
第五部分 创新业务
一、金融创新概述
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三、金融机构创新与金融制度创新
四、金融创新的影响
五、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创新形式
六、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创新品种
提要
为了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统一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精神,协会组织编写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本《大纲》在内容上共分五个部分,分别为:法律法规、执业道德、业务规则、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以及创新业务。在结构上《大纲》分为必修环节和选修环节:必修环节为第一、第二、第三部分,其中,第三部分又分为发行与承销、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和投资咨询与分析四个方面的内容,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专业岗位选择相应的业务规则进行学习;选修环节为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
在按照本《大纲》组织培训时,内容上可侧重于新法规、新规则、新业务、新知识。协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和需求,对《大纲》的内容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为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必修内容。本部分的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证券从业人员应当进一步熟悉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加强守法意识,提高遵守、执行相关法规的自觉性。要求熟练掌握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机制、公司证券的发行和转让;掌握有关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掌握各类证券犯罪的法律责任;熟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及责任;了解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及主要控制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
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条款作了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
公司法》作了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去了第
131条第2款关于股票发行溢价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
公司法》共11章,分别是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学习《
公司法》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
公司法》,掌握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机制、公司证券的发行和转让,在证券业务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掌握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的责任;掌握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法人的权利和民事权利及责任、国有资产归属权;熟悉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建立内部管理体制;掌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步骤与要求;掌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熟悉有关公司名称和住所的要求;掌握有关公司章程和经营范围的规定;掌握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掌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掌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熟悉公司必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活动提供条件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熟悉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活动的规定;熟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掌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股东人数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掌握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掌握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比例;熟悉股东出资的验资和公司登记;熟悉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熟悉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的规定;掌握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出资的转让及转让后股东名册记载的规定。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及股东会职权范围的规定;掌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权分配;熟悉股东会议的召开、主持和会议通知;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结构和董事会职权范围;熟悉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掌握经理的聘任、解聘和职权范围;熟悉执行董事的设立;掌握监事会及组成人员、监事任期、监事会职权范围;熟悉公司在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或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规定;掌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范围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掌握董事、监事、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掌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熟悉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范围;掌握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范围;熟悉经理的聘任和职权范围;熟悉董事、监事、经理未经同意不得兼任其它经营组织负责人的规定;掌握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的规定;掌握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被授予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的条件。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掌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方式、发起人和批准;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及限额;掌握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掌握发起人出资的形式及比例;掌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规定;掌握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申请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掌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比例;掌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及递交的主要文件;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募股申请的有关规定。
掌握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的事项;掌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掌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熟悉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及发起人主持召开创立大会的规定;掌握创立大会的召开及职权;掌握发起人、认股人不得随意抽回股本的规定;熟悉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和报送有关文件的规定;熟悉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公司成立应进行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应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掌握发起人的责任;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程序、折合的股份总额、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债权债务承继等有关规定;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有关文件置备于本公司的规定。
掌握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熟悉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和公告;掌握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所须的表决权比例;掌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规定;熟悉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有关规定;掌握股东的权利。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和职权;掌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和职权;熟悉董事的任期;掌握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掌握董事应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件;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聘任、解聘和职权;熟悉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部分行使董事会权利及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规定;掌握公司在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或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规定;掌握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及董事、经理的义务、责任。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产生、监事的任期和职权;掌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掌握不得担任监事的规定及监事的义务、责任。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掌握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份、股票的含义;掌握股份的发行实行“三公”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同价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价格及溢价款的处理;掌握股票的形式及应载明的主要事项;熟悉有关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的规定;熟悉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置备股东名册及记载相关事项;熟悉股票交付的规定。
掌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掌握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掌握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必须制作公告相关文件、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可根据连续盈利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发行价、发行后变更登记并公告的规定。
掌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规定;熟悉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及变更登记的限制条件;熟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掌握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熟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转让、购买股份的规定;掌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条件及收购后注销、变更登记、公告的规定;掌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规定;熟悉记名股票宣告失效和申请补发的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的含义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熟悉股票申请上市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有关文件;掌握经批准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依法进行交易;熟悉公司股票经批准可以到境外上市;掌握上市公司必须每半年公布财务会计报告;掌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暂停股票上市和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
第五章 公司债券
掌握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条件;掌握公司债券的含义、发行公司债券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掌握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条件;掌握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及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确定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掌握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提交的文件;掌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募集办法及募集办法的主要载明事项;掌握公司债券上应载明的事项;熟悉公司债券分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熟悉公司发行债券应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及存根簿记载的事项;掌握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及转让价格的决定;掌握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掌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掌握公司应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掌握公司应按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包括的报表、明细表;掌握公司报告、公告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规定;掌握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及所余利润对股东按比例分配的规定;掌握公司发行股份所得溢价款及其他收入列为资本公积金的规定;掌握公积金的用途及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有关规定;掌握公司法定公益金的用途;掌握公司不得另立帐册、开立帐户存储的规定。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掌握公司合并或分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掌握公司合并的形式;掌握公司合并应签订合并协议、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债务承继的规定;掌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掌握公司需减少注册资本应通知债权人及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掌握股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熟悉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变更登记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掌握有关公司破产、清算的依据;掌握公司解散的依据;熟悉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的规定;掌握公司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关闭应解散清算的规定;掌握清算组的职权;熟悉有关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其债权的规定;掌握公司清算顺序和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掌握公司因解散而清算,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申请破产的规定;掌握公司清算结束后应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的规定;掌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责任和禁止行为。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掌握外国公司的含义和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据;熟悉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熟悉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指定代表人和拨付资金的规定;熟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规范要求和置备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掌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规定;掌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掌握外国公司撤销其分支机构必须依法清偿债务的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掌握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掌握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掌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另立帐户和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法律责任;掌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掌握董事、监事、经理受贿、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掌握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掌握董事、经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在清算时隐匿公司财产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掌握清算组及清算组成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未依法登记、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未依法开业、停业、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外国公司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掌握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掌握公司因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熟悉在本法实施之前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的规定。
附: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规定;熟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及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1992年8月开始起草,到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间跨越了第七、第八、第九三届人大,历时六年,经过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才得以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证券法》是有关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它的发布和实施不仅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基本的法律框架,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对《
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定价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款作了修订。
《
证券法》共12章,分别是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学习《
证券法》的目的是使证券从业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理解《
证券法》,提高遵守、执行《
证券法》的自觉性;学习要求是掌握、熟悉《
证券法》有关证券市场各类主体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并在证券业务中自觉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