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
(中证协发[2005]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按照《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以下简称
《纲要》)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写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现就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接受后续职业培训的对象为已取得证券执业资格的人员。证券执业人员所属单位及其他培训单位应按
《纲要》和本《意见》的要求组织证券执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二、各培训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培训内容应按照《大纲》的要求执行,各必修部分的培训不少于5个学时。
三、证券执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实施方式
(一)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人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二)证券公司的执业人员(除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证券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1.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执业人员,由营业部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两部分内容的培训;由证券公司组织业务规则、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和业务创新三部分内容的培训(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尚未成立地方证券业协会的,由证券公司负责组织该地区的营业部执业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
2.证券公司其他执业人员由证券公司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产管理公司的证券执业人员(除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本单位组织后续职业培训,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