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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a)本章适用于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为中国航空运营人和其他航空机构进行驾驶员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驾驶员学校)。
  (b)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在取得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中国学生,在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所在国颁发的执照和等级后,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d)款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第141.133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为中国航空运营人和其他航空机构进行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所在国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该校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运行合格证(AOC)或类似的批准书;
  (b)符合本规则A章、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
  第141.135条 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
  (a)境外驾驶员学校在申请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时,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提交申请书,并且提交本规则第141.15(b)款要求的有关文件。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成立审查组。审查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人员和拟送境外驾驶员学校训练驾驶员的中国运营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人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并且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审查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在收到审查组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第141.133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对不予受理的或者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第141.133条要求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放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并说明理由。
  (c)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申请换发新的认可证书,应当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天重新提出申请。
  (d)境外驾驶员学校在对中国学生实施训练期间,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且接受局方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H章 罚则

  第141.141条 警告和罚款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改正措施,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规则第141.23条、141.25条及其他条款规定,拒绝局方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2)违反本规则第141.29条(c)款规定或者第141.57条(b)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学校共用一个主业务办公室或者同时使用一个讲评区域的;
  (3)违反本规则第141.43条至第141.49条和第141.109条(b)款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员担任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者检查教员的;
  (4)违反本规则第141.51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场实施训练的;
  (5)违反本规则第141.53条至第141.59条和第141.109条(a)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航空器和设施实施训练的;
  (6)违反本规则第141.55条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和未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实施训练的;
  (7)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e)款和第141.121条规定,未进行相关记录的;
  (8)违反本规则第141.93条规定,超越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附带的课程等级实施训练的;
  (9)违反本规则第141.95条规定,使用未携带规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b)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本条(a)款(4)至(8)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局方不予承认。
  (c)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雇用的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未按相关证件持有人的运行手册履行训练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则第141.105条和其他规定,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41.143条 吊扣和吊销合格证
  (a)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吊扣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1至6个月或者吊销其相关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1)违反本规则第141.21条规定,非法载运违禁物品的;
  (2)违反本规则第141.27条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活动,情节严重的;
  (3)违反本规则第141.75条规定,使用未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的;
  (4)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a)或者(b)款规定,推荐未完成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申请有关执照和相应等级的;
  (5)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d)款规定,在不得实施考试的情形下实施考试的;
  (6)违反本规则第141.97条规定,为不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7)违反本规则第141.103条(a)或者(b)款规定,不能保证训练质量的。
  (b)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持有人有本条(a)款(3)所列行为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局方不予承认;有(a)款(4)或者(5)所列行为之一的,所进行的推荐和考试,局方不予承认;有(a)款(6)所列行为的,所发的结业证书,局方不予承认。
  第141.145条 局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局方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I章 附则

  第141.151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A:

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自转旋翼机
  (e)初级飞机
  (f)滑翔机
  (g)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
  (h)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
  2、注册要求
  在注册进入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飞行训练部分之前,应当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
  3、航空知识训练
  (a)每门经批准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b)款对下列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规定的地面训练。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飞机和旋翼机类别等级,35小时;
  (2)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15小时;
  (3)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自由气球级别等级,10小时;
  (4)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飞艇级别等级,35小时;
  (5)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30小时。
  (b)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私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2)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适用部分;
  (3)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导航系统进行VFR航行所需的航图;
  (4)无线电通信程序;
  (5)在地面上和在空中对危险天气的识别,风切变避让,航空气象报告和预报的获得和使用;
  (6)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包括防撞、尾流识别和避让;
  (7)密度高度对起飞和爬升性能的影响;
  (8)重量和平衡计算;
  (9)空气动力学原理、动力装置和航空器各系统;
  (10)对于飞机类别和滑翔机类别等级,失速识别、进入螺旋、螺旋和螺旋改出技术;
  (11)航空决断和判断;
  (12)飞行前准备工作,包括:
  (ⅰ)如何获得计划使用机场的跑道长度信息,起飞和着陆距离数据,天气报告和预报,燃料要求;
  (ⅱ)如不能完成计划的飞行或遇到延误,如何做备份计划。
  (13)私用驾驶员相关的人的表现和限制。
  4、飞行训练
  (a)每门经批准的课程应当至少包括本条和本附件第5条中所规定的飞行训练。飞行训练应当包括本条(d)款中列出的、适用相应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经批准操作内容。这些训练的时间至少要求如下:
  (1)对于飞机、旋翼机或飞艇等级,35小时;
  (2)对于初级飞机等级,25小时;
  (3)对于滑翔机等级,6小时;
  (4)对于自由气球等级,8小时。
  (b)每门经批准课程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飞行训练:
  (1)单发飞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1)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3小时单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ⅱ)3小时单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ⅲ)3小时单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
  (ⅳ)3小时在单发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2)多发飞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2)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3小时多发飞机转场训练;
  (ⅱ)3小时多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ⅲ)3小时多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
  (ⅳ)3小时在多发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3)直升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3)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3小时直升机转场飞行训练;
  (ⅱ)3小时直升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90千米(50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ⅲ)3小时在直升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4)自转旋翼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4)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3小时自转旋翼机转场飞行训练;
  (ⅱ)3小时自转旋翼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90千米(50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作10次起飞和10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ⅲ)3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5)初级飞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5)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15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3小时初级飞机转场飞行训练,其中包括一次总距离超过120千米(65海里)的飞行;
  (ⅱ)3小时在初级飞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6)滑翔机课程。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按本条(d)(6)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4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在持执照的飞行教员陪同下,在滑翔机上完成5次批准在该课程中使用的自行起飞或牵引起飞程序,并且应当按照本条(d)(6)款中列出的操作内容的完成训练;
  (ⅱ)在持执照的飞行教员陪同下,3次在滑翔机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7)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课程:由带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本条(d)(7)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20小时的飞行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
  (ⅰ)3小时飞艇转场飞行训练;
  (ⅱ)3小时飞艇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A)一次总距离超过50千米(25海里)的转场飞行;
  (B)在一个机场完成5次起飞和5次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ⅲ)3小时飞艇仪表训练;
  (ⅳ)3小时在飞艇上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8)轻于空气航空器自由气球课程:由带自由气球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本条(d)(8)款中的批准操作内容进行8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至少包含5次训练飞行。该训练内容包括:
  (ⅰ)对于在充气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每次1小时的2次飞行;
  (B)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飞场地900米(3,000英尺)高度上的飞行;
  (C)2次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ⅱ)对于在热气球上进行的训练:
  (A)每次30分钟的2次飞行;
  (B)1次在控制下上升到距起飞场地600米(2,000英尺)高度上的飞行;
  (C)2次为准备实践考试进行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前60天内完成。
  (c)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使用
  (1)课程中可以包括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训练,但所用设备应当可以充当课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类训练是由持执照的飞行教员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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