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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04)

  (ⅴ)3小时为多发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ⅵ)对于没有单发等级的,5小时特技飞行训练,至少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
  (4)10小时在多发飞机上按本规则61.157(a)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或担任机长的飞行,至少包括:
  (ⅰ)1次总距离不低于540千米的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有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270千米;
  (ⅱ)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
  九、第61.221条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修改为:
  “(a)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如果按相应运行规章审定合格,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依据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必须签注有“按CCAR-61第61.221条颁发,仅限于在航空承运人或者训练中心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限制。但当飞行教员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要求后,局方可以取消该限制。该类飞行教员分为以下三类:
  (1)航线飞行教员(a类)。航线飞行教员是指能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飞行”。
  (2)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在模拟机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教员同时具有航线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和模拟机训练”。
  (3)本场飞行教员(c类)。本场飞行教员是指能在使用航空器进行本场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人员同时具有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
  (b)按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按照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为驾驶员提供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以及行使相应运行规章赋予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行使飞行教员权利时,应当遵守本规则第61.215条的限制。
  (c)按照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必须按本规则第61.217条规定进行执照更新。”
  十、第61.233条资格要求修改为:
  “(a)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地面教员执照:
  (1)年满18周岁;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
  (4)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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