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仪表。
(2)航空器类别等级:
(ⅰ)飞机;
(ⅱ)旋翼机;
(ⅲ)滑翔机;
(ⅳ)初级飞机。”
四、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修改为:
“(a)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等级或许可的书面申请书,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ⅰ)身份证明;
(ⅱ)学历证明;
(ⅲ)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ⅳ)体检合格证明;
(ⅴ)原执照(如要求);
(ⅵ)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ⅶ)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ⅷ)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2)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听证
(ⅰ)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ⅱ)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ⅲ)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私用驾驶员、商用驾驶员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的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地面教员临时执照、CCAR-121部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运行许可,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ⅳ)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副本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民航总局在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的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而不具备颁发执照的条件,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民航总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