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
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
“(h)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
(1)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修改为:
“(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地面教员执照种类:
(ⅰ)基础;
(ⅱ)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