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告
(交通部通告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
“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4年底,在交通部登记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000家,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05年6月30日,需要在有效期内予以换发。
为做好今年的换证工作,根据《
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换发《登记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登记证》有效期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在有效期截止前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没有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对不符合《
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换发新的《登记证》,并依法对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申请换发《登记证》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须在4月20日前将下列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
(一)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1);
(二)《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协议复印件。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附件2);
(六)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附件3)。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将按照《
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