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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学会关于申报2005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的通知

五、推荐、形式审查

  第二十三条 奖励项目的推荐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也可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第二十四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推荐书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排序规定要与权威部门或单位(作为第三者)出具的技术评价证明文件相一致,并附以下文件:
  (一)技术评价证明必须是由权威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鉴定(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或其他第三者出具的权威性的证明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证明;
  (四)知识产权证明;
  (五)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试验(实验)报告,检测报告,及附有必要说明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质量标准,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
  报送份数:
  1.推荐书一式4份;
  2.有关技术资料一式2套;
  3.“中国航海科技奖”项目评价简表一式30份。
  第二十五条 学会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登记,并对申报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者,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不提交评审处理。

六、评审

  第二十六条 对每个项目,从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组员)中确定2至3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按第三章“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可要求推荐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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