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工作受交通部科技管理部门指导,由中国航海学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的奖励等级,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先进程度,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作用的大小等,分为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奖金
特等奖 奖状、证书(若干)
一等奖 奖状、证书(若干)
二等奖 奖状、证书(若干)
三等奖 奖状、证书(若干)
第七条 “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机构。
(一)理事长办公会,其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负责评奖批准、授奖工作;
3.对“中国航海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4、为完善评奖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5、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
1、负责“中国航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2、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评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评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航海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人选从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中推荐;资格由中国航海学会认定,并建立“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委会专家库,每年将根据“中国航海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评委专家库中遴选评委,报中国航海学会领导批准并聘任,组成当年中国航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委员会内可组织若干专业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增聘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中国航海学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临时增聘的专业评审组成员不仅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航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还要具备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循私情的良好职业道德,能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并负有对推荐项目知识产权的保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