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增大,样本量减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增大,样本量增大;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样本量越大;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增大,样本量增大。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 样本选取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十九条 抽样风险是由于抽取的样本不能代表总体特征,从而导致不恰当结论所带来的风险。抽样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错误接受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错误拒绝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它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