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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汇集的差异或缺陷的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在审计报告提交前,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就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作了纠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此作出说明。

第四章 审计风险

  第十七条 审计风险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未能通过审计测试发现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考虑下列事项,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管理层的品德和能力;
  (二)管理层遭受的异常压力;
  (三)重要岗位人员的变动情况;
  (四)经营活动的复杂性;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因素;
  (六)容易受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七)经营活动中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度;
  (八)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的预估;
  (九)其他。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组织相关管理层;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手册、内部控制手册等资料;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文件;
  (四)检查交易或事项的凭证和记录;
  (五)观察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选择若干交易进行测试。
  第二十条 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内部审计人员就应实施更为详细的检查程序,以便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检查风险与以下因素有关:
  (一)审计抽样方法的应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
  (三)内部审计人员所用审计方法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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