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组建长沙医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5]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请将湘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长沙医学院的函》(湘政函[2003]178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湘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组建长沙医学院,同时,撤消湘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沙医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今年首批增设的本科专业不应超过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