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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

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6号)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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