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统计工作,
提高数据质量”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集团)直属各单位,系统外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以第47号总局令发布了《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并于3月1日起实施。该
《办法》是我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第一次从制度上规范统计工作的规章。它的实施,对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依法统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更好地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制度保证。为保证
《办法》的贯彻实施,总局决定2005年在全行业开展“规范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的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
《办法》
《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影视系统内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以及其它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广播影视系统外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
《办法》,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职责和权利,明确履行统计工作的义务,明确统计工作程序,坚决杜绝统计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章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在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新形势下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不仅承担着组织、管理和协调各地区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职责,还承担着收集、整理、分析、审定、公布、提供广播影视统计数据信息的任务,应带头学习好
《办法》,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学习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