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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8号)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长:王太华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广播影视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45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1、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
  3、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9号)
  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
  7、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
  8、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
  9、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号)
  10、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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