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8号)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长:王太华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推进广播影视依法行政,根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45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1、
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2、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
3、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
4、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9号)
6、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
7、
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
8、
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
9、
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号)
10、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