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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查处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查处问题的复函
(质检特函[2005]9号)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申请受理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杭质特[2004]3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目前尚处于过渡期,针对下列具体情况,应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处理:
  1.没有向质检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从事制造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限期办理许可申请,在限期内暂不按无证制造查处。
  2.已经向质检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予以受理,但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暂允许在取证期间(自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暂不按无证制造查处。
  3.1年取证期满仍未取得许可的,以及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仍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其后续制造行为按无证制造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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