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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受无偿援助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根据《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批准及启动
  商务部与援助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下称援助方)正式签署项目协议(换文、备忘录、意向书等)后,项目即完成批准手续,进入正式启动、实施阶段。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
  根据项目协议,在受援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
  1、确定项目主任(或组长),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及必备的工作人员,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2、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运行管理规章,明确项目工作人员的职责。
  三、项目实施
  1、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及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须通过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事先报商务部审核,并商请援助方批准。
  3、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项目成果的推广。
  四、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的中方配套资金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之一。受援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确保中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利项目顺利实施。
  2、根据项目协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支付手续。
  五、项目物资管理
  1、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采购项目所需物资。如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规格或采购地点发生变化,须通过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商务部和援助方的同意。严禁购买豪华设备。
  2、在物资采购时,受援工作主管部门须向商务部提出物资免税申请。商务部审核后即出具进口物资证明和国内物资增值税免税证明,以便按规定办理物资的免税手续。
  3、无偿援助项下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项目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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