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审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审计制度。
第七章 项目活动的暂停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商援助方,商务部将暂停或终止项目的执行:1.严重违反项目协议;2.因渎职失职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3.丧失项目执行能力;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国外培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时,将停止其享受奖学金和培训资格:1.在国外从事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2.违反所在国(地区)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外事纪律或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培训计划或培训专业不听劝阻;5.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6.其他。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与援助方认为项目难以继续进行时,双方商议结束项目的办法和有关程序。
第八章 工作人员纪律
第二十九条 从事国际无偿援助的项目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工作中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第三十条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廉政纪律,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接受无偿援助项目申请筛选程序”和“接受无偿援助实施管理细则”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接受无偿援助项目申请筛选程序
根据《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项目建议申报单位
1、国务院各部门外事归口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3、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
二、项目建议书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