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0日)废止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国际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归口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国家残联,宋庆龄基金会:
为加强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根据全国接受多双边无偿援助第四次管理工作会议与会代表的讨论意见,商务部修订了《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要按照全国接受多双边无偿援助第四次管理工作会议和本《办法》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和加强对受援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商务部关于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下称援助方)无偿援助的管理,优质高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无偿援助是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无偿提供的技术援助、设备援助和人员培训等。援助方一般不向受援单位提供外汇和人民币现金,援助经费由援助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直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援助方,是指由商务部归口协调的,与我国具有发展援助合作关系的外国政府、欧盟及联合国所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