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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第六条 考核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考核管理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种子检验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专业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基础知识包括《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种子基础知识,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等。
  专业技术知识根据检验员类别确定:扦样员重点考核种子批的划分、扦样方法、分取方法、样品管理等;室内检验员重点考核种子检验理论知识、种子检验规程、种子质量标准等;田间检验员重点考核田间检验方法、品种特征特性、田间标准等。
  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扦样员技能考核内容包括样品扦取和分取、扦样器和分样器的使用、样品处置等;室内检验员包括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使用,净度、发芽、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的检验技术操作等;田间检验员包括品种真实性的鉴别等。
  第九条 专业知识考核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试题由考核管理机关从题库中抽取。
  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跟踪考评,由考核管理机关组织考评小组按照考核岗位和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评小组由不少于五人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和题库由农业部统一编制。
  第十条 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评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80分为合格。
  考核合格,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发给种子检验员证。
  第十一条 种子检验员证应当注明检验员姓名、受聘检验机构、检验员类别、证号等内容。证号为“中种检字第××××××号”,号码为六位,前两位为考核管理机关代码,由农业部规定,后四位为序号,由考核管理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种子检验员证是种子检验员具备从事种子质量检验技术工作资格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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