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令
(第49号)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员)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检验员是指
《种子法》第
四十四条和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
种子检验员分为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扦样员负责样品扦取,室内检验员负责净度、发芽率、水分等项目检测,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田间和小区种植鉴定。
第三条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一)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农业部负责考核管理;其他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
第五条 申请种子检验员资格,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分别向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