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2005年3月1日 发改价格[2005]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早籼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0元。在早籼稻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0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在早籼稻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0元时,由国家委托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