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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三)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
  第八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第九条 《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关(机构)提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商务部和其委托机关(机构)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国际货代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表》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国际货代企业撤销备案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三条 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原经审批从事货代行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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