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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六、关于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个人、企业、政府都要讲诚信。针对一些企业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不守信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相应地要建立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同时,为了促进各类企业提高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诚信度,发动社会各界对企业守法行为进行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通过媒体曝光,警示不法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改善企业形象。
  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系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因此,贯彻落实《条例》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编制、财政、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条例》规定实施到位。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条例》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法规。贯彻实施《条例》,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广泛宣传,深入向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全社会的认知度。要把《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二是抓紧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劳动保障部要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并对以前的规定进行清理,各地也要做好地方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积极争取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增加监察人员,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及经费保障。五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新闻媒体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正确引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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