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423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
《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
《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突出宣传
《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04年12月为
《条例》宣传月,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为
《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宣传动员全社会关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地在宣传贯彻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条例》总结了十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经验,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