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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十二)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是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四十三)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十四)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判别标准、报告、调查和处理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十、安全生产管理
  (四十五)南水北调办依法对主体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方案、措施。
  (四十六)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项目法人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十一、信息与进度管理
  (四十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信息员,定期汇总工程设计、建设信息,分别按照月、季、年编制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南水北调办。
  (四十八)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法人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报南水北调办批准后执行。
  十二、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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