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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和《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9-4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①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的批准生产文件;
  ②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③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④批检验记录。
  9-5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①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②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③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⑤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⑥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十部分 其它


  10-1 每批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售出情况,必要时能及时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批号、剂量、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和时间。销售记录保存一年。
  10-2 建立放射性制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制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包括品名、批号、剂量、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原因、日期、时间、处理意见等。
  10-3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处理;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10-4 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并将收集到的不良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5 对用户的质量投诉和不良反应,有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
  10-6 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出现重大放射性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10-7 企业定期组织自检,自检按预定的程序进行;自检有记录,自检报告符合规定的内容。
  10-8 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附件2:

体内植入放射性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方法
  1、根据《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4年修订)》,为统一标准,规范认证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制定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本检查项目共93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16项,一般项目77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缺陷项目,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一般缺陷项目严重不符合要求或反复多次出现,视同严重缺陷,检查员应对此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4、结果评定:

───────────────────┬──────────
        项目         │
────────┬──────────┤   结果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
    0    │   ≤20%     ∣ 通过GMP认证
────────┼──────────┼──────────
    0    │   21%~40%   ∣限期6个月整改后追踪
────────┼──────────┤检查
   ≤3    │    ≤20%    ∣
────────┼──────────┼──────────
    0    │   >40%     ∣
────────┼──────────┤
   ≤3    │   >20%     │不通过GMP认证
────────┼──────────┤
   >3    │          │
────────┴──────────┴──────────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

┏━━┯━━━━━┯━━━━━━━━━━━━━━━━━━━━━━━━┓
┃章节│  条款  │检查内容                    ┃
┠──┼─────┼────────────────────────┨
┃ 人│  *1-1  │企业是否建立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生产、质量和辐射防┃
┃ 员│     │护管理机构,并明确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
┃ 和│     │                        ┃
┃ 机│     │                        ┃
┃ 构│     │                        ┃
┠──┼─────┼────────────────────────┨
┃  │  1-2  │是否配备与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
┃  │     │量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
┃  │     │知识。                     ┃
┠──┼─────┼────────────────────────┨
┃  │  1-3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
┃  │     │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     │并具有放射性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
┠──┼─────┼────────────────────────┨
┃  │  1-4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
┃  │     │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  │     │称,具有放射性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
┠──┼─────┼────────────────────────┨
┃  │  *1-5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
┠──┼─────┼────────────────────────┨
┃  │  1-6  │是否按本规范有关要求对各级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
┠──┼─────┼────────────────────────┨
┃  │  1-7  │从事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专业技术及辐射防护┃
┃  │     │知识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         ┃
┠──┼─────┼────────────────────────┨
┃ 厂│  *2-1  │厂房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并获得相┃
┃ 房│     │应工作许可证。                 ┃
┃ 与│     │                        ┃
┃ 设│     │                        ┃
┃ 施│     │                        ┃
┠──┼─────┼────────────────────────┨
┃  │  2-2  │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生┃
┃  │     │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
┃  │     │合理。                     ┃
┠──┼─────┼────────────────────────┨
┃  │  2-3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其面积和空间┃
┃  │     │与生产规模是否相适应,各生产操作是否互相妨碍。 ┃
┠──┼─────┼────────────────────────┨
┃  │  2-4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
┠──┼─────┼────────────────────────┨
┃  │  2-5  │生产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
┃  │     │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去污,门、窗关闭严密,易于┃
┃  │     │清洗。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 ┃
┃  │     │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去污。      ┃
┠──┼─────┼────────────────────────┨
┃  │  2-6  │生产区和仓储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  │     │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
┃  │     │产品、待验品和成品,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
┠──┼─────┼────────────────────────┨
┃  │  2-7  │生产区内各种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设计和安┃
┃  │     │装时是否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
┠──┼─────┼────────────────────────┨
┃  │  2-8  │生产区的照度是否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
┃  │     │照明设施;生产区的温度和湿度与生产工艺要求是否相┃
┃  │     │适应。                     ┃
┠──┼─────┼────────────────────────┨
┃  │  2-9  │生产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药品造成污染。     ┃
┠──┼─────┼────────────────────────┨
┃  │  2-10  │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的地面、工作台使用的材料是否便┃
┃  │     │于去污。                    ┃
┠──┼─────┼────────────────────────┨
┃  │ *2-11  │操作放射性碘及其它挥发性放射性核素是否在手套箱或┃
┃  │     │通风橱中进行,手套箱或通风橱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
┃  │     │家有关规定,在进行操作时是否保持负压。手套箱的进┃
┃  │     │出风口是否装有有气体过滤装置。         ┃
┠──┼─────┼────────────────────────┨
┃  │  2-12  │操作挥发性放射性核素的相关场所是否有空气采样设施┃
┃  │     │和测量设备,并定期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 *2-13  │不同核素的放射性制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放射性┃
┃  │     │工作区是否与非放射性工作区有效隔离。是否在放射性┃
┃  │     │操作区域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并定期监测。     ┃
┠──┼─────┼────────────────────────┨
┃  │  2-14  │生产区人员出入口是否设置去污洗涤、更衣设施。出口┃
┃  │     │是否设置放射性沾污检测设备。          ┃
┠──┼─────┼────────────────────────┨
┃  │ *2-15  │贮存放射性物质的场所是否安全、便利,有明显的放射┃
┃  │     │性标志,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并┃
┃  │     │符合辐射防护的要求。              ┃
┠──┼─────┼────────────────────────┨
┃  │  2-16  │放射性工作区是否设置盛放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含有挥┃
┃  │     │发性放射性废物的容器是否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橱(柜)┃
┃  │     │中。                      ┃
┠──┼─────┼────────────────────────┨
┃  │  2-17  │重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包装容器是否有专用的去污场 ┃
┃  │     │所。                      ┃
┠──┼─────┼────────────────────────┨
┃  │  2-18  │储存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安装照明设施。对温度、┃
┃  │     │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并定期监┃
┃  │     │测。放射性物质和非放射性物质是否严格分开存放。 ┃
┠──┼─────┼────────────────────────┨
┃  │  2-19  │质检室、留样观察室(区)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
┠──┼─────┼────────────────────────┨
┃  │  2-20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
┃  │     │并有防止静电、振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 ┃
┃  │     │施。                      ┃
┠──┼─────┼────────────────────────┨
┃ 设│  3-1  │是否具备与生产和质量控制相适应的仪器与设备。设备┃
┃ 备│     │应包括:生产设备、防护设备、质量控制设备、污染检┃
┃  │     │测设备等。                   ┃
┠──┼─────┼────────────────────────┨
┃  │  3-2  │与放射性制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工具是否表面光┃
┃  │     │洁、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是否易清洗去污,耐腐 ┃
┃  │     │蚀,不与制品发生化学反应。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
┃  │     │剂等是否对放射性制品或容器造成污染。生产过程中是┃
┃  │     │否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的器具。     ┃
┠──┼─────┼────────────────────────┨
┃  │  3-3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
┃  │     │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
┃  │     │定期校验。                   ┃
┠──┼─────┼────────────────────────┨
┃  │  3-4  │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
┃  │     │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否影响产品的质┃
┃  │     │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是┃
┃  │     │否有明显标志。                 ┃
┠──┼─────┼────────────────────────┨
┃  │  3-5  │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
┃  │     │人管理。                    ┃
┠──┼─────┼────────────────────────┨
┃  │  3-6  │生产操作、包装与运输是否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
┃  │     │防护装置。                   ┃
┠──┼─────┼────────────────────────┨
┃ 生│  4-1  │是否制定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 ┃
┃ 产│     │程,并严格执行。是否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是否按┃
┃ 管│     │制定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
┃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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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每批产品是否进行物料平衡检查。如有显著差异,是否┃
┃  │     │查明原因,是否是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
┃  │     │故后,方按正常产品处理。            ┃
┠──┼─────┼────────────────────────┨
┃  │  4-3  │批生产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
┃  │     │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是否保持整洁,┃
┃  │     │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是否在更改处签名,并┃
┃  │     │使原数据仍可辩认。批生产记录是否按批号归档,保存┃
┃  │     │至制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
┠──┼─────┼────────────────────────┨
┃  │  *4-4  │放射性原料批次的制定是否符合要求。       ┃
┠──┼─────┼────────────────────────┨
┃  │  *4-5  │不同品种的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是否在同一区域内同时┃
┃  │     │生产。                     ┃
┠──┼─────┼────────────────────────┨
┃  │  4-6  │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生产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
┃  │     │时,是否有避免污染的措施。物料、中间产品和体内植┃
┃  │     │入放射性制品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是否有防止混 ┃
┃  │     │淆、污染和辐射的措施。             ┃
┠──┼─────┼────────────────────────┨
┃  │  4-7  │放射性制品外包装是否贴有标签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并┃
┃  │     │附使用说明书;内包装是否贴有标签。       ┃
┠──┼─────┼────────────────────────┨
┃  │  4-8  │放射性制品出厂前是否进行辐射防护安全检查,并有记┃
┃  │     │录。                      ┃
┠──┼─────┼────────────────────────┨
┃  │  4-9  │是否建立放射性废液、废气、固体废物处理制度,并有┃
┃  │     │记录。                     ┃
┠──┼─────┼────────────────────────┨
┃  │  4-10  │是否建立放射性物质的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制度,┃
┃  │     │并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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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  │产品是否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是否包括:┃
┃  │     │0 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放射性活度;     ┃
┃  │     │1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
┃  │     │2 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 ┃
┃  │     │人、核对人签名;                ┃
┃  │     │3 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
┃  │     │4 已包装产品的外包辐射水平监测记录;      ┃
┃  │     │5 本次包装清场记录;              ┃
┃  │     │6 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  │     │7 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
┠──┼─────┼────────────────────────┨
┃  │  4-12  │是否根据生产工艺规程选择工艺用水,工艺用水是否符┃
┃  │     │合相应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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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3  │生产前是否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每一生产阶段完成┃
┃  │     │后是否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内容包 ┃
┃  │     │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
┃  │     │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
┃  │     │品种时,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是┃
┃  │     │否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洁。清洁记录内容,是否填写完 ┃
┃  │     │整,并纳入批生产记录。             ┃
┠──┼─────┼────────────────────────┨
┃ 质│  5-1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负责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
┃ 量│     │理和检验,是否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
┃ 管│     │是否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有与┃
┃ 理│     │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 ┃
┃  │     │备。                      ┃
┠──┼─────┼────────────────────────┨
┃  │  *5-2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否包括:        ┃
┃  │     │①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
┃  │     │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
┃  │     │②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
┃  │     │照品)等管理办法;               ┃
┃  │     │③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
┃  │     │④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
┃  │     │⑤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
┃  │     │⑥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
┃  │     │出具检验报告;                 ┃
┃  │     │⑦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
┃  │     │料贮存期、有效期提供数据;           ┃
┃  │     │⑧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
┠──┼─────┼────────────────────────┨
┃  │  *5-3  │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放行前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
┃  │     │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
┃  │     │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
┃  │     │验情况等。对符合要求的,是否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
┃  │     │放行。                     ┃
┠──┼─────┼────────────────────────┨
┃  │  5-4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
┃  │     │量体系进行评估。                ┃
┠──┼─────┼────────────────────────┨
┃ 物│  *6-1  │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
┃ 料│     │理制度。                    ┃
┠──┼─────┼────────────────────────┨
┃  │  6-2  │原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
┠──┼─────┼────────────────────────┨
┃  │  6-3  │放射性原料及其它放射性物质是否专库或专柜存放,是┃
┃  │     │否专人保管,并专册登记。            ┃
┠──┼─────┼────────────────────────┨
┃  │  6-4  │生产所用物料是否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是否按规定┃
┃  │     │入库。物料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不得对产品质量产生不┃
┃  │     │良影响。                    ┃
┠──┼─────┼────────────────────────┨
┃  │  *6-5  │放射性原材料是否按批取样检验。         ┃
┠──┼─────┼────────────────────────┨
┃  │  6-6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严格管理,有易于识别的┃
┃  │     │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专区存放,是否按有关规定及┃
┃  │     │时处理。                    ┃
┠──┼─────┼────────────────────────┨
┃  │  6-7  │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是否按规定┃
┃  │     │条件储存。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是否分开储存,是否注┃
┃  │     │意挥发性物料避免污染其它物料;易燃、易爆和其它危┃
┃  │     │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 ┃
┃  │     │定。                      ┃
┠──┼─────┼────────────────────────┨
┃  │  6-8  │外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规定。    ┃
┠──┼─────┼────────────────────────┨
┃  │  6-9  │物料是否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
┃  │     │其储存是否一般要求不超过三年,期满后是否复验。储┃
┃  │     │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复验。        ┃
┠──┼─────┼────────────────────────┨
┃  │ *6-10  │标签、使用说明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
┃  │     │容、式样、文字是否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经┃
┃  │     │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印有与标┃
┃  │     │签内容相同的包装物,是否按标签管理。      ┃
┠──┼─────┼────────────────────────┨
┃  │ *6-11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按品种、规格存放,按实际需要┃
┃  │     │量领取。标签是否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
┃  │     │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是否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
┃  │     │的残损或剩余标签是否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标签是否┃
┃  │     │由专人保管、领用、销毁,并有发放、使用、销毁记 ┃
┃  │     │录。                      ┃
┠──┼─────┼────────────────────────┨
┃ 卫│  7-1  │生产企业是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
┃ 生│     │理制度,并由指定人员负责。           ┃
┠──┼─────┼────────────────────────┨
┃  │  7-2  │生产车间、工序、岗位等是否按生产要求制定有厂房、┃
┃  │     │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
┃  │     │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
┃  │     │法和存放地点。                 ┃
┠──┼─────┼────────────────────────┨
┃  │  7-3  │生产区内是否使用有脱落物、不易清洗的清洁工具。清┃
┃  │     │洁工具是否限定使用区域,其存放地点是否对产品造成┃
┃  │     │污染。放射性操作区与非放射性操作区的清洁工具是否┃
┃  │     │严格分开使用和存放。              ┃
┠──┼─────┼────────────────────────┨
┃  │  7-4  │生产区是否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非放┃
┃  │     │射性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放射性废弃物是否按国家有┃
┃  │     │关规定储存和处理。               ┃
┠──┼─────┼────────────────────────┨
┃  │  7-5  │放射性废液、废气排放前是否采取相应的净化处理措 ┃
┃  │     │施,并定期监测,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  7-6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是否对生产区产生不良影 ┃
┃  │     │响。                      ┃
┠──┼─────┼────────────────────────┨
┃  │  7-7  │从事放射性操作人员,是否根据不同需要,配备工作 ┃
┃  │     │服、工作帽、手套和口罩。甲、乙级工作场所是否配备┃
┃  │     │工作鞋、袜、附加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工作人员在可能┃
┃  │     │受到放射性气体污染的工作场所工作时,是否佩戴高效┃
┃  │     │能的口罩。                   ┃
┠──┼─────┼────────────────────────┨
┃  │  7-8  │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
┃  │     │设备、墙壁、地面的表面污染程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  │     │规定。                     ┃
┠──┼─────┼────────────────────────┨
┃  │  7-9  │被放射性污染的场所是否在辐射防护管理人员监督下进┃
┃  │     │行去污处理,检测合格后方继续使用。       ┃
┠──┼─────┼────────────────────────┨
┃  │  7-10  │放射性工作区与非放射性工作区的工作服是否混用。 ┃
┠──┼─────┼────────────────────────┨
┃  │  7-11  │工作服是否制定清洗周期。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
┃  │     │的工作服清洗前是否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已被污染的┃
┃  │     │工作服是否作特殊处理或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
┠──┼─────┼────────────────────────┨
┃  │  7-12  │生产区是否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
┃  │     │入,人员数量是否严格限制;对临时外来人员是否进行┃
┃  │     │指导和监督。                  ┃
┠──┼─────┼────────────────────────┨
┃  │  7-13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是否化妆和佩带饰物,是否裸手直接┃
┃  │     │接触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            ┃
┠──┼─────┼────────────────────────┨
┃  │ *7-14  │生产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
┃  │     │染病、皮肤病和体表有伤口者是否从事直接接触体内植┃
┃  │     │入放射性制品的生产。生产碘[125I]制品的人员是否定┃
┃  │     │期检查甲状腺中碘[125I]量,至少每月一次。    ┃
┠──┼─────┼────────────────────────┨
┃  │  7-15  │放射性操作人员是否配带个人剂量计,并定期监测。个┃
┃  │     │人所受的剂量当量是否超过规定的限值。      ┃
┠──┼─────┼────────────────────────┨
┃ 验│  *8-1  │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是否包括生产工艺、辐射防护效 ┃
┃ 证│     │果、手套箱和通风橱性能指标、气体过滤装置性能等。┃
┠──┼─────┼────────────────────────┨
┃  │  *8-2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是否按验证方案进行┃
┃  │     │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
┃  │     │方法、原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
┃  │     │定周期后,是否进行再验证。           ┃
┠──┼─────┼────────────────────────┨
┃  │  8-3  │是否根据验证对象成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
┃  │     │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是否写有验证┃
┃  │     │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
┠──┼─────┼────────────────────────┨
┃  │  8-4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是否以文件形式归档保 ┃
┃  │     │存,验证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
┃  │     │议、批准人等。                 ┃
┠──┼─────┼────────────────────────┨
┃  │  9-1  │生产企业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
┃  │     │销、印制及保管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是否为批准的┃
┃  │     │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是否在┃
┃  │     │工作现场出现。                 ┃
┠──┼─────┼────────────────────────┨
┃ 文│  9-2  │是否制定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有记录:┃
┃ 件│     │①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
┃  │     │和记录;②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
┃  │     │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③成品和中间产品取样和┃
┃  │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和记录。④留样和质量稳定性考察有┃
┃  │     │关管理制度和记录。⑤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 ┃
┃  │     │液、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管理制度和记录。⑥不合格┃
┃  │     │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 ┃
┃  │     │录;⑦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 ┃
┃  │     │录;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
┃  │     │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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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①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
┃  │     │法或标准操作规程②批生产记录          ┃
┠──┼─────┼────────────────────────┨
┃  │  9-4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是否包括:           ┃
┃  │     │0 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的批准生产文件;      ┃
┃  │     │1 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  │     │2 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
┃  │     │3 批检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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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  │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下列要 ┃
┃  │     │求:                      ┃
┃  │     │①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
┃  │     │②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
┃  │     │期;                      ┃
┃  │     │③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
┃  │     │4 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
┃  │     │5 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
┃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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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10-1  │每批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是否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
┃ 它│     │录是否能追查每批售出情况,必要时能及时追回。销售┃
┃  │     │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批号、剂量、数量、收货单位┃
┃  │     │和地址、发货日期和时间。销售记录是否保存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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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是否建立放射性制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 ┃
┃  │     │录;制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批号、剂┃
┃  │     │量、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原因、日期、时间、处理┃
┃  │     │意见等。                    ┃
┠──┼─────┼────────────────────────┨
┃  │  10-3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是否在┃
┃  │     │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处理;涉及其它批号时,是否同时┃
┃  │     │处理。                     ┃
┠──┼─────┼────────────────────────┨
┃  │  10-4  │是否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是否指定专门机构或┃
┃  │     │人员负责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并将收集到的不良反┃
┃  │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  │  10-5  │对用户的质量投诉和不良反应,是否有详细记录和调查┃
┃  │     │处理。                     ┃
┠──┼─────┼────────────────────────┨
┃  │  10-6  │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是否及时向企业所在地药品┃
┃  │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出现重大放射性事故时,是否及时┃
┃  │     │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
┠──┼─────┼────────────────────────┨
┃  │  10-7  │企业是否定期组织自检,自检是否按预定的程序进行;┃
┃  │     │自检是否有记录,自检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  ┃
┠──┼─────┼────────────────────────┨
┃  │  10-8  │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的运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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