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二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雷达、助航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飞行校验和试飞合格后,必须履行以下行业验收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如附录二所示的竣工验收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有关项目的联合试运转情况;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六条 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二)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三)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四)工程投产使用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民航专业工程,不得开放使用。